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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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內者一半納官,在己地內者即同「業主。」得古器珍 寶之物者,聞官進獻,約量給價。若有詐偽隱匿,斷罪 追沒。

諸監臨官輒舉貸於民者,取與俱罪之。

諸稱貸錢穀,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息,有輒取贏於 人,「或轉換契券,息上加息;或占人牛馬財產,奪人子 女以為奴婢者,重加之罪;仍償多取之息」,其本息沒 官。

諸典質不設正庫,不立信帖,違例取息者,禁之。 諸關廂店戶,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 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

諸官戶行錢,商船輒豎旗號,置弓箭鑼鼓,揭錢主衙 門職名,往來江河者,禁之。

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 違者究治。

諸投下並其餘有印信衙門,並不得濫給文引。 諸有毒之藥,非醫人輒相賣買,致傷人命者,買者賣 者皆處死。不曾傷人者,各杖六十七,仍追至元鈔一 百兩,與告人充賞。「不通醫術,製合偽藥,於市井貨賣 者,禁之。」

諸下海使臣及舶商,輒以中國生口、寶貨、戎器、馬匹 遺外番者,從廉訪司察之。

諸商賈收買金銀,下番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海濱豪民輒與番商交通、貿易銅錢下海者,杖一 百七。

諸娼妓之家,所生男女,每季不過次月十日,會其數 以上於中書省。有未生墜其胎,已生輒殘其命者,禁 之。

諸娼妓之家,輒買良人為娼,而有司不審,濫給公據, 稅務無憑,輒與印稅。並嚴禁之,違者痛繩之。

《雜犯》

諸鬥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

「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

「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 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鬥爭,相與羅 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 遣。

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 九十七。

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 「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

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 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 徙遠惡之地屯種。

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

諸兇人殘害良善,彊將男子去勢絕滅人,後幸獲生 免者,杖一百七,流遠。

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 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

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捕亡》

諸失盜,捕盜官不立限捕盜,卻令他戶陪償事主財 物者,罰俸兩月,仍立限追捕。

諸強盜殺人,三限不獲,會赦,捕盜官合得罪罰革撥, 仍令捕盜。任滿不獲,解由內通行開寫,依例黜降。 諸他境盜入境逃藏,捕盜官輒分彼疆此界,不即捕 捉者,笞四十七,解職別敘,記過。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 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發解囚徒,經過州縣止宿,不寄收牢房,輒於逆旅 監繫,以致脫監在逃者,長押官笞二十七,還役,防送 官四十七,記過。

諸囚徒反獄而逃,主守減犯人罪二等,提牢官又減 主守四等。隨時捉獲及半以上者,罰俸一月。

諸奴婢背主而逃,杖七十七;誘引窩藏者,六十七。鄰 人、社長、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關譏》應捕人 受贓脫放者,以枉法論。寺觀、軍營、勢家影蔽及投下 冒收為戶者,依「藏匿」論,自首者免罪。

諸告獲逃奴者,於所將財物內,三分取一,付告獲人 充賞。

諸逃奴拒捕,不曾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恤刑》

諸獄囚必輕重異處,男女異室,毋或參雜。司獄致其 慎,獄卒去其虐,提牢官盡其誠。

諸在禁囚徒,無親屬供給,或有親屬而貧不能給者, 日給倉米一升,三升之中,給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凡 油炭蓆薦之屬,各以時具。其饑寒而衣糧不繼,疾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