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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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毀傷體膚,以行丐於市者,禁之。

諸城郭內外放鴿,帶鈴者禁之。

諸諸王、駙馬及諸權貴豪右,侵占山場,阻民樵採者, 罪之。

諸關譏不嚴,受財故縱者,罪之。

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風濤將起,貪索渡 錢,淹延不渡,以致中流覆溺,傷害人命者,為首處死, 為從減一等。

諸棄俗出家,不從有司體覆,輒度為僧道者,其師笞 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發元籍。

諸以「白衣善友」為名聚眾結社者,禁之。

諸色目僧尼、女冠,輒入民家強行抄化者,禁之。 諸僧道偽造經文,犯上惑眾,為首者斬,為從者各以 輕重論刑。

諸以非理迎賽祈禱,惑眾亂民者,禁之。

諸俗人集眾鳴鐃作佛事者,禁之。

諸軍官鳩財聚眾,張設儀衛,鳴鑼擊鼓,迎賽神社,以 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十七,並記過。

諸陰陽家《天文圖讖》應禁之書,敢私藏者罪之。 諸陰陽家偽造圖讖,釋老家私撰經文。凡以邪說左 道,誣民惑眾者,禁之。違者重罪之。在寺觀者,罪及主 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

諸妄言《禁書》者,徒。

《諸陰陽家者流》,輒為人燃燈祭星,蠱惑人心者,禁之。 諸妄言星變災祥,杖一百七。

諸「《陰陽法師》輒入諸王公主駙馬家者,禁之。」

諸以《陰陽相法》,書符咒水,凡異端之術,惑亂人聽,希 求仕進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寫匿名文書,所言重者處死,輕者流。沒其妻子,與 捕獲人充賞。事主自獲者,不賞。

諸寫匿名文字,訐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 諸投匿名文字,於人家,脅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發元 籍。

諸見匿名文書,非隨時敗獲者,即與燒毀;輒以聞官 者,減犯人二等論罪。

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訐人罪者,如所訐 論。

諸民間子弟,不務生業,輒於城市坊鎮演唱詞話,教 習雜戲,聚眾淫謔,並禁治之。

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鈸、倒花錢、擊魚鼓、惑人集眾, 以賣偽藥者禁之,違者重罪之。

諸棄本逐末,習用《角觝》之戲,學攻刺之術者,師弟子 並杖七十七。

諸亂製詞曲,為譏議者流。

諸賭博錢物,杖七十七,錢物沒官,有官者罷見任,期 年後雜職內敘。開張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 一年。應捕故縱,笞四十七,受財者同罪。有司縱令攀 指平人及在前同賭人,罪及官吏。賭飲食者不坐。 諸賭博錢物,同賭之人自首者,勿論。

諸賭博因事發露,追到攤場,賭具贓證明白者,即以 本法科論,不以展轉攀指革撥。

諸故縱牛馬食踐田禾者,禁之。

諸所在鎮守蒙古、漢軍,各立營所,無故輒入人家求 索酒食,及縱頭匹食踐田禾桑果,罪及主將。

諸藩王無都省文書,輒於各處徵收差發,強取飲食 草料,為民害者,禁之。

諸有虎豹為害之處,有司嚴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 方捕之。其有不應捕之人,自能設機捕獲者,皮肉不 須納官,就以充賞。

諸職官違例放鷹,追奪當日所服用鞍馬衣服,沒官。 諸所撥各官圍獵山場,並毋禁民樵採,違者治之。 諸年穀不登,人民愁困,諸王達官應出圍獵者,並禁 止之。

諸田禾未收,毋縱圍獵。於迤北不耕種之地圍獵者 聽。

諸軍人受財,偽造火印,將所管官馬盜換與人者,杖 九十七,追贓沒官。

諸年穀不登,百姓饑乏,遇禁地野獸搏而食之者,毋 輒沒入。

諸打捕鷹坊官,以合進御膳野物賣價自私者,計贓 以枉法論,除名不敘。

諸舟車之靡,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錫貢不得擅進。 諸闌遺人口到監,即移所稱籍貫,召主識認。半年之 上,無主識認者,匹配為戶,付有司當差。殘疾老病,給 以文引而縱遣之。頭匹有主識認者,徵還已用草料 價錢,然後給主;無主識認,則籍其毛齒而收養之。 諸闌遺奴婢,私相配合,雖生育子女,有主識認者,各 歸「其主;無本主者,官與收係。」

諸隱藏闌遺鷹犬者,笞三十七,沒其家財之半。其收 拾闌遺鷹犬之人,因以為民害者,罪之。

諸鋤獲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內者,與地主中分,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