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至元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七月,禁色目人 勿妻其叔母。九月丙寅,詔今後有罪者,毋籍其妻女 以配人。十一月甲寅,監察御史世圖爾言:「宜禁荅失 蠻、回回主吾人等叔伯為婚姻。」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元年六月戊午禁高麗及諸處民以親子為宦者因避賦役

至正二年十二月壬寅,申服色之禁。

至正十二年三月。詔定軍民官不守城池之罪。 至正二十年九月丁未。禁軍人不得私殺牛馬 按以上俱《元史順帝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