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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七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三

  明太祖吳元年一則 洪武十五則

祥刑典第二十七卷

律令部彙考十三

太祖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

按《明通紀》,吳元年十一月,命中書省詳定律令。先是, 上以唐宋以來,皆有成律斷獄,惟元不倣古制,取一 時所行之事為條格,胥吏易為奸弊,自平武昌以來, 即議定律。至是臺諫已立,各道按察司將巡歷郡,欲 頒成法,俾內外遵守。命相國李善長、參知政事傅瓛、 楊憲,太史令劉基,翰林學士陶安,同詳定律令,諭之 曰:「立法貴在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 兩端,可輕可重,奸貪之吏得以夤緣為奸,則所以勝 殘暴者,反以害良善,非良法也。卿等宜盡心參究,凡 刑名條目,逐日來上,吾與卿等面議斟酌之,庶可以 為久遠之法。」

洪武元年正月定大明令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又定真犯死罪雜犯死罪及一切賦稅朝儀鹽茶等律令

按《明通紀》:洪武元年正月,中書省御史臺臣,進所修 大明令,命頒行天下。諭曰:「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 以告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 果能遵令而不犯於律,刑措斯亦不難,故命頒行四 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懷。

按《明會典》:「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 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 告証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 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鍛 鍊成獄,違者究治。」

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狀、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 論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証。告人兄,不 得指其弟為証。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証。告人本使, 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証。違者治罪

凡特旨臨時處決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 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此律、致令罪有輕重者、以故出 入人罪論

凡諸姦邪進讒言,佐使殺人者,雖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干錢糧、 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 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子孫不孝, 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 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又令:凡計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若計傭賃器物 為贓者,亦依犯時價值。其傭賃雖多,不得過其本物 之價。

一金銀銅錫之類,金一兩四百貫,銀一兩八十貫,銅 錢一千文八十貫,生熟銅一斤四貫,鐵一斤一貫,錫 一斤四貫,黑鉛一斤三貫。

一,珠玉之類。玉一片,長二寸,闊一寸,厚五分,八十貫; 珍珠一顆,重一分,十六貫;寶石一粒,重一分,八貫;翠 一箇,一十貫。

一。羅緞布絹絲綿之類。紗一疋八十貫;綾一疋一百 二十貫;紵絲一疋二百五十貫;羅一疋一百六十貫; 改機一疋一百六十貫;錦一疋八貫。高麗布一疋三 十貫。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貫,大白三梭布一疋 四十貫。中細白綿布一疋二十貫。粗綿布一疋一十 貫。粗苧布一疋二十二貫。細苧布一疋二十四貫。粗 褐一疋四十貫;綿紬一疋五十貫。大綿布一疋二十 貫;麻布一疋八貫;葛布一疋二十貫;大絹一疋五十 貫。小絹一疋二十貫。細絨褐一疋二百四十貫;氈段 一段五十貫;氆氌一段五十貫;絲綿一斤二十四貫。 淨棉花一斤三貫,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麥之類。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貫,小麥一石二 十貫,大麥一石一十貫,芝麻一石二十五貫,薥秫一 石一十二貫,黃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貫,麪一斤 五百文。

一:「畜產之類:馬一疋,八百貫;騾一頭,五百貫;驢一頭, 二百五十貫;駝一頭,一千貫;水牛一隻,三百貫;黃牛 一隻,二百五十貫;大豬一口,八十貫;羊一隻,四十貫; 鹿一隻,八十貫;小豬一口,一十二貫;犬一隻,一十貫; 獐一隻,二十貫;猫一箇,三貫;兔一隻,四貫。虎豹皮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