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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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成法, 朦朧奏啟, 棄毀制書印信, 漏泄軍情 大事, 強占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祖父 妾及伯叔母嫂弟婦, 先誤軍機, 殺傷來降人,及 逼勒逃竄, 拒捕, 激變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書 妖言, 盤詰奸細, 強盜 盜制書印信, 誣執翁 姦, 劫囚 白晝搶奪,傷人 發塚見屍, 略人略 賣」人因而傷人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奴婢毆罵 家長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 妻妾毆夫篤疾 姦 家長妻女 強姦 竊盜三犯 詐偽 誣告故入 人罪已決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 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燒人房 屋盜財物者 邀取實封公文 從軍征討。私逃再 犯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軍 師巫 假降邪神。及妄稱彌勒佛會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 傷人。 死囚之子孫為父母等自殺。

《大誥》, 僧道不務祖風, 說事過錢, 冒解罪人, 逸夫 濫設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務阻當者, 擅立幹辦等項名色, 閒民同惡, 官吏下鄉 擅 差職官, 魚課擾民, 經該不解物, 不對關防,勘 合 關隘,騙民 居處,僣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 作,買辦不與價, 慶節和買, 空引偷軍。 臣民倚 法為奸,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鄉民除患, 阻當耆民赴京。

《雜犯死罪律令》 盜倉庫錢糧。 官吏受贓。過滿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越冒渡關津。出外境。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 、及下海 投匿名文書告

人罪。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折傷 遞送逃軍妻小、 出京城、 陵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買重作輕。或盡行買免 攬納戶」

安保 斷指誹謗

又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於諸王、駙馬、 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 違者治罪。」

凡糾舉失儀。洪武初,令百官有未嫺禮儀新任及諸 武臣,聽侍儀官每日午門外演習,御史二員監視,有 不如儀者糾舉。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 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 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 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 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挐 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 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百文,照茶一百斤;茶 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 與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 照茶者,同私茶論。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 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 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 驗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 行。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 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又詔:「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 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 來不係辨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 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 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并不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 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 塘養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挐,聲言要 奏,如此虐民。今後敢有仍前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 許民人挐赴有司。有司不理,挐赴京來,議罪梟令。」 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 面錢者,罪不赦。

又令:各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 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 賣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 又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 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 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 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 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竈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 鹽運司挐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 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又起運官鹽每引四百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 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 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 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 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

又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 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 者依上斷罪罷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