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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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又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

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 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又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追 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引者,杖六十。將 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 又起運官鹽,并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并 行處斬。

又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 賣者,處絞。

又凡各處鹽運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 鹽丁、卻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洪武元年,定《大明令》百四十 五條,頒天下。制曰:『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 教之於先,律以齊之於後。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 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 犯哉?人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於法,朕甚憫之。 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 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於無刑。」天下果能遵令而 不蹈於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唯爾 臣庶,體予至意。

洪武二年、令官司買物貨、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者、 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 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 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 給價。如或減駁價值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 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洪武三年,令天下置義塚,敢有焚棄屍骸者,坐以重 罪。又詔戶部籍天下名戶,置戶帖書,有不同者重其 典刑。

按《明通紀》:「洪武三年,令天下郡縣設義塚,禁止浙西 等處火葬水葬,凡民貧無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擇近 城閒地,立為義塚。敢有徇習元人焚棄屍骸者,坐以 重罪,命刑部著之律。」

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書各戶之鄉貫、丁口, 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各部,帖給於 民。令有司點押比對,有不同者,問發充軍;官隱瞞者, 處斬。」

洪武四年、「令官吏通曉律令。違者究治」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 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 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 究治。」

洪武五年,定《衝突議仗律》。又令蒙古、色目人不許與 本類嫁娶,違者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定車駕出入,有司肅清道路,官 民不許開門觀望行立。所在官員父老合迎駕者,於 仗外路右叩頭俯伏,候車駕前行方起。若遇駐蹕之 處,合迎駕之人行五拜禮。車駕行處,有衝入仗內者 絞,仗外五十步內觀望者杖一百。如於郊野外一時 不能迴避者,俯伏行立,觀望者杖一百。典仗衛官故」 縱者同罪;「失覺,減二等。」陳訴冤抑,仗外俯伏以聽,如 衝入仗內者,如律。合迎車駕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 如律。車駕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衛護駕,而在 五十步內者,依例「俯伏。」行立觀望者,如律。縱放牲畜, 突入仗內者,杖八十。

又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 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 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十月命更定《大明律》。十一 月,律成。是年又定欽天監子孫不習天文曆筭、及親 王所在地方、有司給俸糧甲仗稽違之律。

按《明通紀》,「洪武六年五月,《祖訓錄》成,共目十有三,曰 《箴戒》、曰《持守》、曰嚴祭祀、曰謹出入、曰《慎國政》、曰禮儀、 曰《法律》、曰《內令》、曰《內官》、曰《職制》、曰《兵衛》、曰營繕、曰《供 用》,上自為序,仍命宋濂序之。」十月命刑部尚書劉惟 謙及宋濂等更定《大明律》。先是,上念律令尚有輕重 失宜,有乖中典,命儒臣同刑部官講唐律,日寫十條 「取進,上擇其可者從之。其或輕重失宜,則親為損益, 務求至當。」至是復有是命。十一月律成,宋濂撰表以 進。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欽天監子孫,只習學天文曆 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海南充軍。」

又定:「凡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 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 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照 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違者斬。」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六年,命中書省詳定律法,諭之 曰:「凡立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而 兩端,可輕可重,奸貪吏得因緣為奸,則所為禁殘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