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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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 接為非。違者,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 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 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 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 籍親身當差。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以備具。務在常 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 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 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 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 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 即便糾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笓五下,三犯決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 發遣安置。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 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 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 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 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 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又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役。所管 官旗留難者坐罪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五年正月,諭刑部曰:『方春,萬 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有決不待 時之律,然於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減死論。 洪武十六年,令社祭會飲,坐次攙越者,以違制論。如 有過犯,人無少長貧富,胥下坐。違者坐其主席,眾推 讓者,與同罪』。」又定力役贖罪法。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頒行圖式」:一里社每歲春秋 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餚,於一百家內供 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 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 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 眾席末聽講。律受戒諭共飲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 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 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遠住坐。其主席 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

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役十日准笞 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准之。」

洪武十七年令舉秀才不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賦 役不均者罪之。又定《御史犯罪法》。

按《明通紀》:「洪武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舉 秀才人才必由鄉舉里選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 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里之人,先從鄉里 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若不行公同精 選者坐以重罪。」

按:《明會典》:「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 產業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七年,又定御史犯罪加三等, 有贓從重論。」

洪武十八年,定貢不如期、歲貢不中式罪,例令攬納 戶不行完納,隱匿者,極刑籍沒。災傷去處,有司不奏 者,極刑不饒。是年,頒《大誥》於天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八年,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 又令歲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 舉非其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又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 赴各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 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又「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 司極刑不饒。」

又《大誥》:天下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 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 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 類者成席,不許干於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 貴賤混淆。察知或坐中發覺,罪以違制,奸頑不由其 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又頒行《大誥》令:「一切官吏諸色人等,戶有一本,若犯 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頒《大誥》於 天下。序曰:『朕聞曩古歷代君臣,當天下之大任,閔生 民之塗炭,立綱陳紀,昭示天下,為民造福。當是時,君 臣同心,志同一氣,所以感皇天后土之監,海嶽效靈。 由是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家給人足,斯君臣之道遐 且久矣。育民之功,載諸方冊,猶如見存』。」君子讀誦至 斯,陡然情懷感激,仰慕於千萬古之下,恨不目擊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