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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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樂此昇平,以為慶幸。昔者元處華夏,實非華夏之 儀,所以九十三年之治,華風淪沒。學者以經書專記 熟為奇,其持心操節,必格神人之道,略不究衷。所以 臨事之際,私勝公微,以致愆深曠海,罪重巍山。當犯 之期,棄市之屍,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若此乖為覆 身滅姓,見存者曾幾人而格非?嗚呼!果朕不才而致 是歟?抑前代汙染而有此歟?然曠由人心不古,致使 而然。今將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諸司敢有不務公而 務私,在外贓貪酷虐吾民者,窮其原而搜罪之。斯令 一出,世世守行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作「《大誥》三篇,示天下。」是年又定 遊惰民罪制。

按《明通紀》:「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御製《大誥》三篇成,頒 示天下。初,上以天下臣民染元之汙俗,往往不安職 業,觸罹憲章,欲倣成周乃法《大誥》治之製,以訓化之, 乃取當世事之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著為條目,大 誥天下。既而又慮誥條所載,未能盡天下之情,續為 一篇,以申其意,使民觀感,知所勸懲。自是民之作非」 者鮮,從化者多,故又作「三篇《大誥》」,其意益切至詳盡 焉。上親為之序。

按《明會典》:「洪武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 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 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 化外。」

洪武二十年令、「定監規違者制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 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 瞻,庶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茸怠惰,有失威儀者, 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覺舉,及懷私,糾 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 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

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 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 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 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 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 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 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 小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望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 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 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 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各班生員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 令堂長率領赴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值日生員 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 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 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 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 宿歇,因而生事。若盡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 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喧譁起坐, 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 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 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 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 講明道義,互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 諠譁嘻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籤背誦。 若前後攙越。喧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 醉高聲喧鬨。違者及點閘不到者各加決責。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 互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 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 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 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 行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