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4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 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 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 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 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制外,其成婚 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 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所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 禮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准,方許赴禮 部陳告,毋得隔越。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記過。 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又「是年,令百官於奉天、華蓋、謹身、武英等殿筵宴奏 事,須穿履鞋方許上殿。違者從禮部官、監察御史、儀 禮司糾舉,送法司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