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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四

  明。洪武十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十六則 仁宗弘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宗正統十五則 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七則

《祥刑典》第二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十四

洪武二十一年令逆黨止沒其貲產丁口又令農民懶惰老人不督責者制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 沒其貲產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又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不肯勤務農業,朝 廷已嘗差人督并耕種。今出號令,此後止是各該里 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農種時月,五更擂 鼓,眾人聞鼓下田,該管老人點閘。若有懶惰不下田 者,許老人責決。務要嚴切督并見丁著業,毋容惰夫 遊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農民窮窘,為非犯法,到官, 本鄉老人有罪。

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律令。是年令邊塞官軍交 通外境及私市者,坐罪全家。令各處逃軍隱藏轉送 者,全家充軍。官吏縱容者,處死。又定社祭會飲圖式, 不遵者以違制論。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又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 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又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賞鈔三十錠,隱藏出 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十錠。為事充軍,逃回 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家發金齒充軍。逃軍 自首者免罪復役官吏不即起送,縱容害民者處死。」 又《再定圖式》:凡良民中年高有德、無公私過犯者,自 為一席,坐於上等。有因戶役差稅遲誤,及曾犯公杖 「私笞,招犯在官者,又為一席,敘坐中門之外。其曾犯 奸盜詐偽,說事過錢,起滅詞訟,蠹政害民,排陷官長, 及一應私杖徒流重罪者,又為一席,序坐於東門之 內。執壺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務要分別三等坐 次,善惡不許混淆。其所行儀注,並依原頒定式。如有 不遵圖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行赴飲」者,以違制論。 洪武二十三年令死罪運米北邊。又榜諭稅課司,侵 欺巡攔者重罪

按:《明會典》、凡納運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運米 贖罪,除十惡并殺人者論死,餘死罪運米北邊,力不 及者,或二人併力運納。」

又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攔,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 辦,收於司局,按季交與官攢,出給印信收票,不許「官 攢侵欺,致令巡攔陪納,違者重罪。」

洪武二十四年,議准諸司不守成法,依律治罪。奏准 攢造黃冊官吏故行刁蹬,及通同人戶隱瞞作弊,處 以極刑。令生員民間習讀《大誥》、律令,妄生異議者,極 刑不赦。又令:妄假仙佛名號,私造符籙,及不併居寬 大寺觀,雜處於外者,流以重罪。奏准歲貢不中者,有 司學官照例論罪,生員充吏。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議准在外諸司,有不守成 法,泛濫給驛者,依變亂成法律治罪。」

又奏准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 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并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 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并 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 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本縣官吏將冊比 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筭,如人口有增,即為作數。其田 「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其過割,務不失原額。 排年里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應當。設有消乏,許 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圖內有事故戶絕 者,於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於鄰圖人戶內撥 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編排,不許更改。果 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定奪。仍於各文冊 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在有司官吏里甲, 敢有團局造冊,科斂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無差 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指實,連冊綁縛 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粧誣排陷者, 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 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 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化外。 又令生員熟讀《大誥》、律令,歲貢時出題試之。民間習 讀《大誥》,子弟亦令讀律。又令教官人等務要依先聖 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 異議,瞽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