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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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達戶部立案,以憑稽考。仍 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 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 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 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又定:「送遞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 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鋪,不問角數 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 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 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板拴繫,齎《小 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 刻,以憑稽考,毋致停滯差迷。如是公文到來,不即遞 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機者問罪。

又定:「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其各衙門但有入遞公 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曆於上,開 寫并無破損,并不曾拆動原封,但有磨擦破壞及拆 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姓名遞 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又定:「凡各處巡檢司縱容境內隱藏逃軍,一歲中被 人盤獲十名以上者,提問如律。」

又「凡運糧馬快商賈等船,經由津渡,巡檢司照驗文 引,若豪勢之人不服盤詰,聽所司挐送巡河御史、郎 中處究治。」

又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 觀者,必須擒挐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 者同罪。

又凡各處巡檢司弓兵,並老人里甲等,獲解內外衛 所逃軍,及囚徒無引人,並販賣私鹽犯人等項到部, 審問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軍,本部照例刺字,依律 杖斷。原伍舊軍,並餘丁,照例刺字。若係在京軍人,調 發外衛。在外所軍人,仍發原衛著役隨營。鹽徒,編發 充軍。私鹽進納,載鹽船隻,驢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 照例給賞。其有征進在逃、並三次在逃軍人、及囚徒 無引等項、俱送法司、並原問衙門、查照發落

又定:「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勾解內外衛所 逃故軍人正身并戶丁到部,審實明白,逃軍照例斷 發。有能自首者,免罪復役。其補役戶丁,如在京衛分, 填給勘合,差人送發該衛,交割在外衛所,送赴該府, 通類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衛收役。年老 殘疾,發回兌換壯丁。其幼小戶下無丁者,年十三四」 以上,送衛操練。七八歲以下,或發在營,或發原籍,依 親行移該衛紀錄,候長成勾補。其有奸頑故推老疾, 不將壯丁補役者,問罪如律,仍勾壯丁。若長解不行 用心管解,以致脫逃,依律責限發回根捕,受贓脫放, 送法司問罪。其有民人首報投軍,并遠年歇役軍丁 首報著役,無衛分者,照發外衛,有原衛者,就發充軍, 仍行原籍官司體勘。若有規避,提送法司問罪。 又定:「凡陰陽醫術,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 用,照例具奏引選。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 其人律》,付考功紀錄本人放回。」

又定: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凡有司內 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掌刑名,戶房專掌錢 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近有司多 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致所管事 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 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或 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挐來要處斬罪。 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又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內,拔選容 止端謹無過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覆考,轉行按察 司覆考,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應有賢 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並通曉經書、儒士、秀 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犯違礙,不拘名數, 差人伴送到部。或內外官員人等,薦舉人材秀才,即」 便行移原籍官司,赴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題考試, 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 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戶內有無雜役事 故,供給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如將鄙陋不堪之 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問罪。」 又凡在逃吏,每月類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淺,未 曾撥補,准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 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 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 邊遠充軍。

洪武二十七年令,「凡各軍守衛當直告假,有或頂替 虛冒等情,管軍官或徇私作弊,以及婦女有孕入內, 外人入內不由本門出者,管軍官於點視時縱令代 替者,更或敢為刁蹬者。守衛官員交班不以時者。輒 放內官內使出者,諸色人等出門夾帶者。守衛官軍 私拆文書者。官員人等說謊者。轉換支吾面欺者。」浙 淮竈戶有犯刑者。守衛管軍官宜降調者。百姓栽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