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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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違制者。僧道不遵典法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 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 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 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且如 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 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 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 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 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 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 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 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 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 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 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 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 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 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 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准說。一、若本無前條數 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 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 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 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其 或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 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 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 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 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 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 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 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 歸營所,請醫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 親管小旗杖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 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 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值,告知明白,在家侍奉 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 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 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覰 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 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 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御前陳奏,閘驗 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 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 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 等人,卻被別門擒挐。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 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挐之 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 臨點之際,卻乃雇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雇覓 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告首者,賞鈔一百錠。官首 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 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 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 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 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 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 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 者問罪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 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 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 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 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檢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 帶出物件,即時挐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 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 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問罪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