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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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錢, 更名易諱。 盤詰姦細。 發塚見屍, 向宮 殿射箭, 奴婢毆家長, 妻妾毆夫篤疾, 誣執翁 姦 竊盜。《三犯》 拒捕傷人, 造妖書妖言, 盜制 書印信, 拒捕 姦黨, 從軍征討私逃。「再犯」 守 禦軍逃。「三犯」 大臣專擅選官, 強占良家妻女, 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 漏泄軍情大事。 邀取「實封公文, 放火故燒人房屋,盜取財物, 殺 傷來降人,及逼勒逃竄, 持杖入宮殿門 略人、略 賣人,因而傷人。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 阻當 耆民赴京, 誣告一二十人 從車駕而逃。百戶以 上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棄毀制書印信, 威逼 期親尊長致死, 交結近侍官員, 故禁故勘平人 致死, 宮殿造作罷不出」, 在京偷盜詐騙犯姦 擅入御膳御在所 死罪。工役充軍在逃 白晝搶 奪傷人 擅開閉皇城門, 故入人死罪,已決。 誣 告人死罪,已決。

工役,終身 逸夫 ;變亂成法, 朝見留難 ;私鑄 銅錢, 交結安置 居處僭用 空引,偷軍 閒民 同惡 ;官吏下鄉 受財,故縱 鄉民除惡 ;擅差 職官, 冒解罪人 ;慶節和買, 關隘騙人 ;濫設 吏卒, 興販番貨 ;長解賣囚, 不立文案 ;盜內 府財物 ;市民為吏卒 經該不解物 ;盜倉庫錢 糧 ;僧道不務祖風 ;臣民倚法為姦, 師巫假降 邪神 ;官吏受贓過滿, 軍官犯死罪,不請旨論功 上擬 ;「妄立幹辦」等名, 「造作買辦不與價, 內府 交納餘剩金帛,擅將出外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 及下海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 稱訴冤枉,借用印 信封皮, 容留恩軍,撥置寫發, 私越冒渡關津出 外境,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毆制使本管長官,折 傷 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 衝突」儀仗,并訴事不 實, 姦家長妻女 死,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等自殺。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三十年詔刊《大明律》,將《大誥》內 條目附其中。御製序言:「朕有天下,倣古為治,明禮以 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行之已久,然而犯者猶 眾,故於聽政之暇作《大誥》,招示民間,使知趨吉避凶 之道。古之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天地間 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 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約悉除之。除謀逆并《律 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之例論斷。今 編次成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刑期無刑,庶 稱朕恤刑之意。

洪武   年,定百吏以採取營造顏料、擾害百姓 之罪。又立《茶馬之法》,及贖銅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年間聖旨:「如今營造合用顏料,但是 出產去處,便著有司借倩人夫採取來用。若不係出 產去處,著百姓怎麼辦?」那當該官吏又不明白具奏, 只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苦害百 姓。似這等無理害民官吏,挐來都全家廢了不饒。若 那地面本出產,卻奏說無,以後著人採取得有時,那 官吏也不饒。雖是出產去處,也須量著人的氣力採 辦。似這等百姓,也不艱難生受,官民兩便。若有司家 因而生事,擾害他的,挐來全家廢了,不饒。

又洪武中,立茶馬司於陝西、四川等處,聽西番納馬 易茶。降金牌信符,賜番族,以防詐偽。洮、河、西寧三衛 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該納差發馬一萬四千五十一 匹,上號在內府收貯,易時齎驗,每三年一遣。廷臣詔 「各番合符,以應納差發馬交納易茶,有以私茶出境 者斬。關隘不覺察者處極刑。民間畜茶,不得過一月 之用,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又洪武間,令各處知府、知州、知縣,有犯公罪笞四十 以下者,許令贖銅。凡贖銅,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 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 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 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 百六十斤。

惠宗建文四年令撥徒罪囚人充國子監膳夫照年限拘役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應杖之數流罪三等俱四

年一百日雜犯死罪,工役終身。

按《明會典》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定遷發種田律令王府有事三司奏聞奉行擅行者治罪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蝗蟲初生不即撲絕及不嚴督撲打者共罪之禁用金銀交

易犯者,准奸惡論。令:中國人冒韃靼名者治罪。又令 具狀上告,有假實封驀越,徑赴朝廷,干冒者重罪之。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定遷發種田, 棄毀官文書, 漏泄事情, 脫漏戶口 人戶,以籍為定。 收留迷 失子女, 隱蔽差役。 主保小里長, 逃避差役, 欺隱田糧, 檢踏災傷田糧, 盜賣田宅, 盜種官 民田, 棄毀器物稼穡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雇妻女 出妻 逐婿嫁女 居喪》《嫁娶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