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 殺不赦。」
永樂十一年,定在外吏考滿託故遷延者之罪。及《贖 罪之制》,《流官承襲之法》,《囚徒種樹運米之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 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 軍種田。」
凡納鈔納錢折銀。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錄 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贖鈔 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罪、三千貫。徒罪、 二千貫。杖罪、一千貫。笞罪、五百貫
又令新官義男女婿例襲流官一次,不許出姓,有擅 改姓,詐冒承襲者,處極刑,首告者給賞。
又令囚徒運糧無力者發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 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又令:流罪運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 減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倉給糧,自 備車牛運赴懷來上納。
永樂十二年,定各官奏本隱匿改寫之罪。又定《行軍》 號令。
按《明會典》:「永樂十二年奏定,凡常朝於文華殿視事。 其在京文武衙門,凡有應合奏啟事件,奏本俱達北 京。敢有隱匿者,治以重罪。其在京衙門合具啟事務, 仍依常例。若係應奏,隨即具奏待報。其東宮發落事 件,六科按月差人類送北京。敢有於題本上增減改 寫旨意者,凌遲處死,全家籍沒。其各衙門差人出外」 幹辦公事。仍將所辦事務、開具奏報
又《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突入賊 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 隊已敗賊眾,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 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進前,首 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眾者,皆 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 妄報者,治以重罪。若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 陞賞准頭功。哨馬生擒虜賊一人者,賞銀三十兩。斬 首一級者,二十兩。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服器械 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同者,皆即擒 之來降。虜賊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即時來 報。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掣拽空 缺。如有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力殺 賊者,全伍皆斬。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步軍 入馬隊,違者重罪。其或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別 隊者不拘。凡殺敗虜賊,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畜 及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困乏,許以所擒賊馬換 乘。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 勝之後,許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其容情不首者, 罪同。凡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軍士聽令,不許怠慢。 如伍中有一人不在者,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 次報至總兵官,總兵官奏知。從征官軍有在逃者,斬。 該管頭目不報者,治以重罪。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 許以軟弱不堪者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 弱者,許弱者以馬與壯者。若自己有馬,臨戰之際,能 借與驍勇者。殺賊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 其戰馬臨敵時許騎,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 恤馱載,該管官時常點閱。如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 或盜賣者,俱重罪。凡軍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閘, 如有過用及遺棄者,并該管頭目皆斬。凡軍行及下 營之時,須各認隊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有 違者,并該管頭目俱重罪。凡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 號不得者,擒送辨驗。果是奸細,照例陞賞。有故不答 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重罪。凡軍中遇夜,俱 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聲音相同。各聽號 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但夜間有喧嘩者, 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與該管頭目,一切 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行,或聽駕前銅 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步軍或五隊、十 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軍不摘鞍,伺候 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許入營休息。如有盜人 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并檢括隱藏人遺失物者, 俱斬。其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 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認。如有遺 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其收後官治以重罪。凡各營 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遞送消息,并該管頭目俱治以 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并本管頭目 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占藏自用。 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醫 士須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長圍及 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望。有灰 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 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慢。」《凡掠 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其《紀功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