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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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問諸衙門官員取受不 公刑名等事,除軍官、京官并勳舊之臣及在外文職 五品以上官,具奏請旨,方許取問」,其餘六品以下,取 問明白、從公決斷之後、仍具奏聞。若奉特旨委罪者、 須將始終緣由、議罪回奏、取自上裁。

凡有告爭戶婚、田土、錢糧、鬥訟等事,須於本管衙門, 自下而上陳告歸問。如理斷不公,或冤抑不理者,直 隸赴巡撫按察御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 監察御史處陳告,即與受理推問。如果得實,將原問 官吏依律究治。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見問未經 結絕,又赴本管上司告理,不許輒便受狀追卷,變易 是非,須要即時附簿,發下原問官司,立限歸結。如斷 理不當,及應合歸結而不歸結者,即便究問。違者,監 察御史、按察司體察究治。如不係分巡時月,及巡歷 已過,所按地面,卻有陳告官吏不公不法者,隨即受 理追問。

凡風憲官問定官員贓罪、如有冤屈、許本犯從實聲 訴。若果真贓實蹟、不肯伏罪、或捏造《挾讎》等項為詞、 摭入原問者、於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午門前、 聽候再審

又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屬,并直隸府州縣軍民諸 衙門,應有罪囚追問完備,杖罪以下,依律決斷。徒流 死罪議擬,備申上司詳審。直隸聽刑部、巡按監察御 史,在外聽按察司,并分司審錄無異。徒流罪名,就便 斷遣。至死罪者,議擬奏聞。事內干連人數,先行摘斷, 不須對問者,發落寧家。必合存留待對者,知在聽候 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巡按御史,在外從都司、布 政司按察使及巡按御史公同審錄處決。如番異原 招,事有冤抑者,即與從公辯理。若果冤抑,并將原問 審官吏按問。其應請旨者,奏聞區處。若審錄無異,故 延不決,及明稱冤枉,不與申理者,並依律罪之。」 又定:「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處,如有陳告官 吏取受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不許轉委,違者杖 一百。」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各衙門官吏不許 出郭迎送。違者舉問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舉問者、 罪同。如有規避者、從重論。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 亦同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若有官吏犯罪,畏 避追問,故將財物婦女潛入公廨,設計裝誣,阻壞風 憲者,並許取問,實封奏聞。犯人重處,財物沒官,婦女 發有司收問。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 妨巡歷。

凡《國家律令》、并《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 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 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又令:「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綱紀所繫,其任 非輕。行事之際,一任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 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問人數,敢無故占恡不 發者,與犯人同罪。」

凡都察院官、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 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二等。有贓者、從重 論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 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 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 得旨、方許取問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 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監察 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依律施行。其應請旨者,奏聞 挐問。若軍官有犯,在京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 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密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 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挐問。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 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用。若奸貪廢事,蠹政害民 者,即便挐問,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 惡不挐,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 又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有犯詿誤,聽贖 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 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 增廣附近軍門衙門,俱贖罪充吏。其犯受贓姦盜、不 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 籍為民

又令運糧官軍雜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納米三十石, 共八十石,於淮安、徐州倉支運。

正統五年,令囚犯無力贖罪者,各照例充發。盜用預 備倉糧者論罪,偷穵銀坑者,首從分輕重治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令囚犯無力贖罪者,沿海邊衛 旗軍舍餘,照舊例的決還役隨住。陝西民雜犯死罪, 文職官吏知印承差,贓罪滿貫,照例發莊浪等衛,安 遠等遞運所,充軍擺站。其餘各處軍職旗軍舍餘,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