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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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 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又奏准:淮、浙、山東、長蘆運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類 解。福建、河東、陝西運司,并四川、雲南、廣東靈州小鹽 池等鹽課提舉司,年終類解,俱開「客商某於某年月 日支出官鹽若干,發賣某行鹽地方,及某月日繳到, 及已繳若干,未繳若干。其有沉匿在庫,通同庫役人 等轉賣,影射私鹽者,照私鹽榜例問罪。」

又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倉贖罪」;雜 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 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遞減一石。

景泰四年,令有力囚犯納米於山東、河南等處倉賑 濟,禁銅錢折鈔。又令無力罪囚充礦夫採辦銀課,定 詐冒代支引鹽罪。

按《明會典》:「景泰四年奏准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 等處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 縣倉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徒流三年,四十石, 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 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 五斗。

又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又奏准雲南都布按三司及衛所府州縣,凡雜犯死 罪并徒流罪囚,審無力者,俱發新興等場充礦夫採 辦銀課。

又奏准、「凡詐冒代支引鹽者、發邊衛充軍」

景泰五年,令「洩漏軍中法式者、藏帶私茶者、正陽門 等宣課司抽取貨物、有容私作弊者、俱按律輕重究 治」

按《明會典》,「凡軍器禁例,景泰五年,令各守備官匠等, 雜木製銃箭火藥操演務在密切關防,不復洩漏法 式,違者從重治罪。」

又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并車輛頭匹,挑 擔馱載私茶者,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馬匹,入官 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員受財 縱放者,一體究問。

又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挨次,於《條由》 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其給賜各官,福順店等,亦 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按季更替。該抽貨物,各 官親自斟酌抽取,不許容留親戚,詐稱家人,在店攪 擾。仍行巡視塌房御史訪察禁革。但有更易姓名,營 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 民。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自備米運赴宣府上倉,及運 米沿邊贖罪。又令運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減半, 自備米納宣府。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備米運 赴宣府上倉。斬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 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 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又令:在京法司并北 直隸罪囚,運米沿邊贖罪: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 徒三年,七十石,俱減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 石減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 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減十石。杖罪每 一十二石,減作一石五斗笞罪不減

又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倉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 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并徒 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 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景泰七年,定納戶收剩餘糧,及「運糧官犯罪納米例」, 禁興販私鹽及買良為倡。

按《明會典》:「景泰七年,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 餘糧并篩揚不堪米數,照光祿寺例批寫數目,即令 納戶領出。該倉官攢刁難指留者治罪。」

又令「運糧官軍犯罪者照例納米收贖,罷罰運淮、徐 糧例。」

又奏准、凡勢豪軍民人等、聚眾興販私鹽者、徑解兵 部、發鐵嶺衛充軍。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財故縱、 及令軍兵用強護送者、罪亦如之

又議准:「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許買作倡優,犯者問擬 如律,子女發回寧家。仍查原係民戶,今為樂戶,許令 改正。其樂戶內有願從良者,聽其自首,與民一體當 差。」

英宗復辟天順元年定在京各倉場律准人民保留官員禁衛守官軍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等弊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 攬坑陷納戶、攪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連當房 家小,發邊遠充軍。」

又奏准:有司官員政蹟顯著,能得民心者,考滿去後, 許所屬人民赴巡按御史處保留,御史仍會各該上 司覆勘,即與奏聞,以憑旌異陞用。若有作弊妄保者, 罪坐所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