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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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凡衛守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二員名,令不 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 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 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 離直遠出。違者、該管并點閘官、奏請發落

天順二年,定「詐喪匿喪」,及強占官民田地,番僧夾帶 姦人等罪。又令淨身者,強奪起解馬匹者,領馬不報 者,俱究治不恕。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官吏以舊喪詐作新喪者,發 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處為民;係順天府者,發口 外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 充軍。其聞父母喪,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原籍三千 里之上,不及者,限半年;過限者,發口外隆慶、永寧等 處為民。」

又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占官民田地、起 蓋房屋、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事發坐以重罪。其 家人及投託者、悉發邊衛永遠充軍。」

又《令准》:凡番僧夾帶姦人,并軍器私茶違禁等物,許 沿途官司盤檢。茶貨等物,入官伴送,夾帶人送所在 官司問罪。若番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 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御史、 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又「令淨身者挐問邊遠充軍。」

又令官軍人等、強奪起解馬匹者、問罪、罰馬一匹、仍 枷號一個月

又奏准、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數目、毛齒、及官軍 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數多、開報數少、 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挐問

天順三年,令「監生丁憂報部。若預無申文,官吏監生 並治罪。」

按:《明會典》:天順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 禮部,以憑稽考。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 到部,經該官吏並監生一體究治。」

天順四年「禁約管船官令雲南罪囚煎銀。」

按:《明會典》:「天順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約管船官索要 船夫銀兩等項,不遵者,重罪不饒。」

又令雲南罪囚,雜犯死罪并徒流罪無力者,解發各 礦煎銀。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天順五年,定「棄置兵杖擅離汛地者,罪及罪囚納鈔 例」,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

按:《明會典》:「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杖,擅離 汛地者,錦衣衛官校并巡視給事中、御史挐送法司 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又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各遞加 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餘杖 各遞加二百貫。

又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 運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個,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 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遞加六 百斤,磚各遞加三十五個,碎磚各遞加一千四百斤, 水和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六百斤,徒一年;運 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個,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 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遞 加六千斤,磚各遞加三百個,碎磚各遞加一萬二千 斤;水和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加六千斤。雜犯二 死,各運炭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個,碎磚一 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天順六年,定「生員不諳文理及《爭貢越訴律》。」

按《明會典》:「天順六年,復設各處提督學校官,各賜敕 諭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 去處充吏;六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增廣十年以上,發 本處充吏;六年以上,罷黜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決 罰,勉進學。」

又令「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天順八年,令「各處僧人年二十以上無度牒者,即便 還俗。有隱瞞年歲者,并其師治罪。」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