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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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臺憲所察天下官吏,贓污欺詐稽違,罪入於《刑書》 者,歲會其數及其罪狀上之,藏於中書。

諸內外臺歲「遣監察御史刷磨各省文卷,并察各道 廉訪司官吏臧否。官弗稱者呈臺黜罰,吏弗稱者就 罷之。」

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狀。舉劾失 當,並坐之。

諸殿中侍御史,凡遇廷臣奏事,必隨入內。在廷有不 可與聞之人,即糾斥之。朝會祭祀,一切行禮失儀越 次,及託故不至者,即糾罰之。文武百官謁假事故三 日以外者,以曹狀報之。凡官府刱置百官禮任,及被 差往還《報曹狀》,並同。

諸廉訪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錄囚,仲秋中旬出 按治,明年孟夏中旬還。其憚遠違期、託故避事者,從 監察御史劾之。

諸廉訪司,「分巡各路軍民官吏,有過得罪狀明白者, 六品以下牒總司論罪,五品以上申臺聞奏。」

諸廉訪司官擅封點軍器庫者,笞三十七,解職別敘。 諸官吏受贓,事主雖不告「言,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 實者糾之。」

諸行省官及首領官受賂,隨省廉訪司察知者,上之 臺,已下就問。

諸行省理問所見問公事,廉訪司輒逮問者,禁之。 諸職官受贓,廉訪司必親臨聽決,有必不能親臨者, 摘敵品有司老成廉能正官問之。

諸被按官吏有冤抑者,詣御史臺陳理。所言實,罪被 告,所言虛,罪告者仍加等。其有故摭,按問官吏以事 者禁之。

諸按問職官贓,毋遽施刑。惟眾證已明而不款伏者, 加刑問之。軍官則先奪所佩符而問之。

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加等斷罪,雖不枉法,亦除名。 諸方面之臣入覲,輒斂所部官吏俸錢備禮物者,禁 之。違者罪之。

諸湖南北、江西、兩廣接境溪洞蠻獠竊發,諸監臨禁 治不嚴及故縱者,軍官笞三十七,管民官二十七,並 削所受階一等,記過。

諸邊隅鎮守不嚴,他盜輒入境殺掠者,軍官坐罪,民 官不坐。

諸軍民官鎮撫邊陲,三年無嘯聚之盜者,民官減一 資,軍官陞散官一階;五年無者,軍民官各陞散官一 等。

諸郡縣版籍,所司謹庋置之,正官相沿掌之。

諸勸農官,每歲終,則上其所治農桑水利之成績於 本屬上司,本屬上司會所部之成績,以上於大司農 若部,部考其勤惰成否,以上於省而殿最之。其「在官 怠其事,隳其法」者,罪之。

諸職官行田,受民戶《齊斂錢》者,以一多科斷。

諸受財占民差徭者,以枉法論。

諸額課所在,管民正官董其事。若以他故出,次官通 攝之。

諸額收錢糧,各處計吏,歲一詣省會之。有齊斂者,從 按治官舉劾。

諸郡縣歲以三限徵收稅糧,初限十月終,中限十一 月終,末限十二月終。違者,初限笞四十,再犯杖八十。 但結攬及自願與結攬人等,並沒入,其家財,仍依元 科之數倍徵之。若不差正官部糧,而以權官部之,或 致失陷及輸不足者,達魯花赤、管民官同坐。

諸州縣義倉糧數不實,監臨失舉察者,罪之。

諸職官於禁刑之日決斷公事者,罰俸一月,吏笞二 十七,記過。

諸有司斷諸小罪,輒以杖頭非法杖人,致死罪坐判 署官吏。

諸曾訴官吏之人有罪,其被訴官吏勿推。

諸有司輒憑妄言帷薄私事逮繫人者,笞四十七,解 職,期年後敘。

諸職官得代及休致,凡有追會,並同見任。其婚姻田 債諸事,止令子孫弟侄陳訴,有司輒相侵陵者,究之。 諸職官告吏民毀罵非親聞者,勿問,違者罪之。 諸職官聽訟者,事關有服之親并婚姻之家及曾受 業之師與所讎嫌之人,應迴避而不迴避者,各以其 所犯坐之。有輒以官法臨決尊長者,雖會赦,仍解職 降敘。

諸有司事關蒙古軍者,與管軍官約會問。

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 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 發塚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其鬥訟、婚 田、良賤錢債財產,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 者,從本管理問。若事關民戶者,從有司約會歸問,並 從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有司就便歸斷。

諸州縣鄰境軍民相關詞訟,元告就被論官司歸斷, 不在約會之例。斷不當理,許赴上司陳訴,罪及元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