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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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坐之。

諸受除官員闕次未及,輒先往任所居住守代者,從 本管上司究之。

諸各衙門、輒將聽除、及罷閑無祿、私己之人差遣者、 禁

諸職官,親死不奔喪,杖六十七,降先職二等,雜職敘; 未終喪赴官,笞四十七,降一等,終制日敘。若有罪,詐 稱親喪,杖八十七,除名不敘。親久沒,稱始死,笞五十 七,解見任雜職敘。凡不丁父母憂者,罪與不奔喪同。 諸官吏私罪被逮,無問已招未招,罹父母大故者,聽 其奔赴。丁憂終制日,追問公罪,並矜恕之。

諸職官父母亡,匿喪,縱宴樂;遇國哀,私家設音樂,並 罷不敘。

諸外任官員謁告,應有假故,具曹狀報所屬,仍置籍 以記之。有託故者,風憲官糾而罪之。

諸官吏遷葬祖父母、父母,給假二十日,並除馬程日 七十里,限內俸錢仍給之;違限不至者勒停。

諸職官任滿解由應給而不給,不應給而給,及有過 而不開寫者,罪及有司。解由到部,增損功罪不以實 者,亦如之。

諸罷免官吏,敘復給由,而匿其過名者,罪及《初給由》 有司。

諸匿過求仕,已除事覺者,笞四十七,追奪不敘。 諸職官年及致仕而不知止者,廉訪司糾黜之。 諸職官被罪,《理筭殿》年,以被問停職月日為始。 諸遠方官員親年七十以上者,許元籍有司保勘,量 注近闕便養,冒濫者坐罪。

諸職官沒於王事者,其應繼之人,降二等蔭敘。 諸內外百司五品以上進上表章,並以蒙古字書,毋 敢不敬,仍以漢字書其副。

諸內外百司,凡進賀表箋,繕寫謄籍印識,各以式。其 輒犯廟諱御名者,禁之。

諸內外百司應出給劄付,有額設譯史者,並以「蒙古」 字書寫。

諸內外百司,有兼設蒙古、回回譯史者,每遇行移及 勘合文字、標譯、關防,仍兼用之。

諸內外百司公移,尊卑有序,各守定制。惟執政出典 外郡,申部公文,書姓不書名。

《諸人臣口傳聖旨》行事者,禁之。

諸大小機務,必由中書,惟樞密院、御史臺、徵政、宣政 諸院許自言所職,其餘不由中書而輒上聞。既上聞 而又不由中書,徑下所司行之者,以違制論。所司亦 不稟白而輒受以行之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諸中書機務有泄其議者,量所泄事聞奏論罪。 諸省部官名隸宿衛者,晝出治事,夜入番直。

諸檢校官勾檢中書及六曹之務,其有稽違《省掾》,呈 省論罰。部吏就錄罪名開呈。

諸行省擅役軍人營繕,雖公廨不奏請,猶議罪。 諸行省差使軍官非軍情者,禁之。

諸行省長官二員,給金虎符,典軍,惟雲南行省官皆 給符。

諸各處行省所轄軍官,軍情怠慢,從提調軍馬長官 斷遣。其餘「雜犯,受宣官以上咨稟,受敕官以下就斷。」 諸行省歲支錢糧,各處正官季一照勘,歲終會其成 於行省,以式稽考,濫者徵之,實者籍之,總其概咨都 省臺憲官閱實之。

諸方面大臣受金縱賊成亂者,斬。僚佐受金,或阿順, 不能匡正,並坐罪。會赦,仍除名。

「諸樞密院及各省所部軍官,其麾下征者、戍者、出者、 處者,饑寒不贍,役使不均,代以私人,舉債倍息。在家 曰逃,有力曰乏,惟單窮是使,惟貨賄是圖,以苦士卒, 以耗兵籍。百戶有罪,罪及千戶;千戶有罪,罪及萬戶; 萬戶有罪,從密樞院、行省、帥府以其狀聞,隨事論罪。」 諸宣徽院所抽分馬牛羊,官嚴其程期,制其供億,謹 其鈐束之法,以譏察之。其有欺官擾民者,廉訪司糾 之。

諸翰林院應譯寫《制書》,必呈中書省共議其槁。其文 卷非邊遠軍情重事,並從監察御史考閱之。

諸宣政院文卷,除修佛事不在照刷外,其餘文卷及 所隸內外司存並照刷之。

諸徽政院及怯憐口人匠,舊設諸府司《文卷》,並從臺 憲照刷。

諸臺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內秩群祀,外察行人,與 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冤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 會計、調度、徵收、營繕、鞫勘、審讞、勾稽,及庶官廉貪,厲 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強𣊻兼并,悉糾舉之。 「諸行臺官,主察行省宣慰司已下諸軍民官吏之作 奸犯科者,窮民之流離失業者,豪強家之奪民利者, 按察官」之不稱職任者。餘視《內臺立法》同。

諸御史臺所轄各道憲司,民有冤滯赴愬於臺者,咸 著於籍,歲終則會,以考其各道之殿最而黜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