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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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犯死罪約銀三十五兩六錢,納馬三匹。每馬一匹 准銀十兩外剩腳價銀兩。不勾買馬一匹者追收。在 官、會太僕寺委官、隨時買馬

成化三年定「越境販鹽及《役占軍士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 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 裡者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 鄰里老,俱照例問罪。」

又令坐營把總以下官,役占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 降一級;五名以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 守禦。

成化四年,禁占中鹽引,令各處師生朔望講《大明律》。 又禁官草場私自討獻,及馬快船附帶私鹽客貨,官 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占中鹽 引。其報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并轉賣與人,及聽人 包攬。如違,在內從戶部并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 按等官究治。准奏,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十斤以上 者,民發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 遼東鐵嶺衛,各充軍。」

又奏准各處有司每遇朔望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 講說《大明律》及御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 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又令北直隸京師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 要妄指求討、托故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 門追究治罪。

又奏准:「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于關文外多 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 察司官將隨從人役并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 發邊衛,鹽貨入官。」

又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致馬匹瘦死者,巡 綽官緝拏并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奏准:「庫夫隱占頂替者,駕快船列軍器販 賣私鹽者,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俱依律例治 罪。」又令:「監生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抽分局毋 得越例擅取,及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毋得自立抽 分,違者均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五年奏准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 運錢糧,遇夜輪宿看守。如有隱占及令解戶雇倩小 腳頂替者,俱治罪。」

又奏准: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軍器,及 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址、姓名, 告官挨挐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問發。 又奏准: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箇 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又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官嚴加約束,違 者罪之。

《父令》「京城九門并通州等處抽分局廠,例不該抽之 物,不許擅取。」

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凡皇親公主并內外官員 名下管莊佃戶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 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六年,令「收草違例者,及管軍官將官馬私與人 騎,致令傷死者,俱問罪。」定官員改調罰贖例。又定馬 快船附載私貨,及偷掘銀礦人罪。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該 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不許將 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及勢豪 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挐問。」

又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 騎占聽候,并賃借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 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之。

又奏准、官員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調、若違限失錯、犯 笞杖等罪、免其問斷,止令罰贖還職。

又奏准:「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 俱發口外充軍。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又令偷掘銀礦,初犯照舊例枷號發落。仍發遼東衛 分充軍。其有資給衣糧器具及走報事情者,照初犯 例。

成化七年定「流民潛住山場,團聚為非」,及逃囚軍匠 人等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襄陽、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 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 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 發問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 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 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 軍。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礦者,浙江發福建,福 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