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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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畏避及私自淨身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率眾對敵及 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見賊先退者 乃坐失機。

又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 地面充軍。」

成化十年,定「解馬兜攬、攙雜、通同收買」罪例。令陝西 榆林等處,有盜耕越界者,及南京馬快船到京私回 者,又故決湖岸阻絕泉源者,船隻過閘爭鬥,閘夫勒 索錢物者,俱按律治罪。又禁都城外沿河居民越牆 偷魚草磚石,犯者及縱容者同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 值,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 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又令:陝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 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 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 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 肅衛分充軍。」有損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 發落

又奏准:「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 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 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 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又令:「凡故決南旺昭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 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凡侵占河岸牽 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

又《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其餘務待積水。若 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幇次爭鬥者,聽閘 官挐送管閘并巡河官究問。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 貢官物,及漂流官糧并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 干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其閘內船已過,下閘積水 已滿,而閘官夫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 以罪。

又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 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諒情懲治,重則參奏挐 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 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于城外河邊栽 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一體治罪。

成化十一年,定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上宿娼奸盜罪 例,禁刑官擅用法外獄具。又定「管糧官運糧不到罪, 及衛所編造軍冊不完罪。」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 指揮以上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 婦娶有夫之妻同。

又《申明禁約》,除人命、強盜、竊盜并犯該死罪者須用 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罪,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 例挐問。

又令各司府州縣正官并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 軍糧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裡運赴原定水次倉交 兌。不完者,各管糧官住俸。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 帶,經該官吏、管糧委官俱挐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 冠帶住俸。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 兌官一體候兌完日參問。

又題准: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五月以裡差有職 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冊例罰米,當該官 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完者,官罰俸一月, 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 坐本人。

成化十二年,定「官旗不恤軍士,及軍人自行逃躲罪。」 又令長安左右門毋得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令漕 運漂流,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二年題准,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 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 鈐束撫恤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筭參究挐 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 究。」

又奏准:每日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 項。官吏進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 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賣買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又,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 管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 雖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成化十三年定《私鑄銅錢律令》:法司贓罰金銀,敢有 減色抵換等弊,及運糧回船,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 搜撿,仍蹈前弊者,俱問罪。又奏准,官員凡坐馬快船, 遇有夾帶私鹽者,存留幫軍,分撥差操。有隱瞞不報 者,指揮千百戶作弊者,俱依律參究。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私鑄銅錢,為首并匠人 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 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