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又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 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 又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止許緝捕本處 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拘留馬快、運糧 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并馬快回船,照舊于臨清、儀 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搶盤纏食米等 項。違者挐問
又奏准: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 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 揮千戶等官問罪,減半給俸。
又奏准:「凡各官舍餘,各清軍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幇 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 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 挐問。」
成化十四年奏准、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又定遼東 馬市販詐偷盜透漏事情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兩京府尹、府 丞聽納米贖罪。」
又令遼東馬市,許海西并朵顏三衛彝人賣買。《開原》 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 彝止將馬匹并土產貨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 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 各彝欺負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 彝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 彝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 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 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成化十五年,嚴鳳陽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伐 木取土及耕牧作踐之禁。又令「置造斛、斗、秤、尺、天平 等」違制者,城內外容留淨身人潛住者,容情起送;詐 匿喪官員者,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及官吏丁 憂起復文移開寫不明,及那移洗改月日者,軍政急 缺者,俱按例定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鳳陽皇陵、皇城并泗州祖 陵所在,應禁山場地土,巡山官軍務要用心巡視,不 許諸色人等伐木取土石,開窯燒造燒山,及於皇城 內外耕種牧放作踐,有犯者,正犯處死,家口俱發遠 邊充軍。巡山官軍有科斂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 及守備留守官貪圖賄賂,不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 肆作弊、不能禁治者,一體治罪。
又令京城內外、并順天府所屬地方,凡諸色貨物,行 人依式置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 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情,扶同隱匿、互 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又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 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并火甲鄰佑人等, 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個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如 再來京者,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又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 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 論。
又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 倖者,事發、本衙門枷號一月。《已除授者,發口外》。《未除 授》者,不論致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
又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不開父母病故并聞喪服 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 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問罪。或咨申不 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 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 告繳,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或限內外為事 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憂內曾 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又令:凡軍政急缺,在外從撫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 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 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解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 錢,有不堪者,依律問罪。又令:京城錢法通行,敢有揀 錢及偽造者,俱挐問。
按《明會典》:「成化十六年奏准,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 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 監收本處織造絹匹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 管押。仍先於內混取絹一匹,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 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 納。其解到錢鈔絹匹,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 者,罪坐州縣;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 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 律問罪;不堪,錢鈔絹、匹,盡數沒官。」
又奏准:「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照律 除破碎并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遠近,但 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