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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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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禁約,及令兩廠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緝訪,如有 揀錢并偽造之人,挐送法司枷號,滿月究問。」

成化十七年定《阻壞錢法》,「私販銅貨出境,及武職冒 襲」之律。又嚴《支用在官錢糧罪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 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 文折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 和阻壞錢法。如違及販賣并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 常發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里人等知情不首 者,事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 府「行錢地方通禁。」

又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課,其私販銅貨 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 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又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 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 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年終 查算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并那移出納者,經 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成化十八年,禁興販私茶私鹽。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 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又令巡捕官員、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 軍

成化十九年定官吏軍民人等《訴冤律》令「客商典當 賣賃引目與人,有冒頂影射等弊者,又或偽造印引 者,遺留空引作弊者,俱依律輕重究治。」

按《明會典》:「成化十九年題准:兩京法司及各處撫按 按察司等問刑衙門,問發官吏軍民人等,有冤枉者, 止許將實情伸訴,以憑隔別,委官勘理,不許倚恃刁 潑,妄捏別項贓私,不干己事,混誣原問官員。敢有故 違,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軍 職。有犯監候,奏請定奪。」

又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 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并以舊 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 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 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完,遺留 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並入官。官吏縱容, 以枉法論。

成化二十年令大小獄情,有失關防,以致透漏者,雲 南寧州等處,有偷掘銀礦,販賣出境者,戶部該庫關 支俸糧,刁蹬留難,強准折私債者,俱按律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 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本衛堂上官不許干預, 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又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採銅礦,私煎及 潛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又令兩京各衛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 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裡務委官依數赴該庫 關出,送衛所給散,具數報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 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 追究。如委官通同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 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 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成化二十一年議准,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軍糧,朦 朧作弊者,問罪。奏准,各處賊情隱蔽不報者,挐問。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管軍官吏總小 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 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 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 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 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 盜倉糧問罪。

又奏准:「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 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 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 挐問,應參奏者奏請挐問。」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戶部該司看驗各處解到錢鈔 等物,有刁蹬留難者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各處解到錢鈔絹匹, 戶部該司揀驗堪中之數,該庫不許重復看驗,刁蹬 留難。其餘闊布皮張物科等項,但係十庫錢糧,俱會 同科道部官辨驗,果係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與收 完,出給批單通關,不許推調延挨。及供用庫所收糧, 如有多收盜賣虛出,及包攬作弊者,挐送法司問罪。」 成化   年毀《會定見行律》。

按《春明夢餘錄》:「巡撫南直隸都御史王恕言,我太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