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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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高皇帝酌歷代律條,定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條,頒

示天下。而《名例律》有云:『律命該載不盡,若斷罪無正 律,比附應加應減擬罪名以上。近刊行《大明律》後,有 會定見行律百有八條,不知從何年會定。如兵律多 支廩給,刑律罵制使及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不 可行法。官諳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傳四方,有誤筮 任入官之士,非細故也。乞追版焚毀』。」旨下,言《會定律》 紕謬可焚,諸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論。

成化   年,禁鍛鍊成獄。

按《春明夢餘錄》:「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 有詞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 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 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 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鍊成獄。違 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