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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六

  明孝宗弘治十九則

祥刑典第三十卷

律令部彙考十六

孝宗弘治元年定蘆溝橋草橋收稅徇私罪例令皇城各門各鋪該管官旗鈐束不嚴軍人點視不到者及軍衛舍餘興販私鹽又禁官司容縱淨身人及罷

閒官吏、擅入禁門交結者、俱治罪。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一員,分給印信 籍簿,于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草橋行巡視 南城御史,蘆溝橋行抽分御史,各不時親詣閘檢。遇 有收稅官攢巡攔,串同本處豪強無籍迎接客商。在 家不令親自投稅,多勒銀物、少納錢鈔者,就便挐問。」 又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若官 吏、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 照例免稅。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 若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貨物,一半入官。」 又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 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 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于軍, 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 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入贓多寡問罪,亦照 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 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至軍士 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 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又令各處軍衛舍餘、興販私鹽、該管官通同縱容者、 問罪、革去見任

又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回原籍。官司 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 縱。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 官仔細盤詰,挐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 永遠充軍。

弘治二年令定「賣鈔事覺,服內成婚罪。鹽場官攢因 事科派,報冊不明者,治罪。」定「寄養馬倒死例」,徒罪囚 犯做工條,「鹽場竈丁犯徒罪者仍煎鹽,有力者照納 米贖罪例。竈丁有多耕餘田,影占差徭者問罪。」又「令 總司、分司收驗鹽課不明者,鹽商領引有遷延過限 者,該場阻滯商人關支者,俱治罪。」又定《虧欠鹽課律》。 是年九月,何喬新題,為修省《申明律意》。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 罪,鈔沒官司。府州縣官受囑聽從者,以枉法論。」 又令:有訐告服內成婚者,如親病已危,從尊長主婚, 招婿納婦,罪止坐主婚,免離異。若親死,雖未成服,輒 婚配,仍依律斷離異。

又令各鹽場官攢,如遇分司官吏到場及相識官員 經過科派,總催頭目出辦銀貨答應者,計贓彼此俱 罪。其稱「拜見」、銷牌、解冊者,俱問擬入已贓。若書筭皂 隸、吏典人等下場求索者,仍坐親管官鈐束不嚴罪。 各該運司每場置立《循環簿》二扇,責見役總催每月 附寫使用數目,於上月終齎送運司,遞換書寫。巡鹽 御史不時查究。

又令各處歲報鹽課冊內務開寫「某運司、提舉司每 歲額辦鹽課存積常股數目、該本色鹽若干、或布米 等折貨若干」、「某場鹽課歲辦若干、辦完若干。」每項各 立行款開寫官攢某人總催某人辦過鹽課、或布、或 米、或貨、收入某字號倉囤,某年月日完足、出給某字 號通關送繳、查筭無差。各款後空立前件。長蘆、山東、 河東運司於次年三月終,兩淮、兩浙運司於次年四 月終,福建、廣東、雲南、四川運司提舉司於次年六月 終,差吏親齎奏繳,仍造《青冊》二本,一本送戶科註銷, 一本送本部查考。若有過期并數目不清,及虛出捏 造者,查究問罪。

又奏准:「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帖,相視開剝。如 無文帖而開剝者,以盜賣論。」

又令內外徒罪囚犯,不分軍民舍餘無力者俱決訖 所犯杖數,照徒年限發遣做工炒鹽等項科擬。 又令各處鹽場總摧竈丁,有犯三年五年罪徒并加 役等項,每日令煎鹽三斤,通計若干折作引鹽,每一 小引追銀二錢,類總解京。

又令各處竈戶,犯徒罪以上審有力并干礙鹽法囚 犯,杖徒以上該納米贖罪者,俱發所在倉場,照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