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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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米穀。及入官船隻頭畜貨物,亦變賣價銀,送發該 場,以備凶年賑濟貧竈。 又令竈戶除全課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戶優免。若 殷實竈戶,止當竈丁數名,亦止照見當丁數貼竈,此 外多餘丁田,俱發有司當差。其餘全課鹽丁,亦照原 議丁田津貼,免其差徭夫馬。若奸民詭寄田糧,及豪 強竈戶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將多餘丁田照數收補。 逃故竈丁詭寄不多者,依律問罪,田糧改正。 又令兩淮運司於各鹽場每總摧一名,出《通關》一紙, 編立內外號簿,用印鈐蓋,責付分司發各場。如遇總 催名下并該管鹽課「納完,分司官查算,歸併倉口,別 無虧欠,方照名填繳。仍委官覆盤,不許指倉指囤,通 同捏作虧折。如違,該分司總司官、吏總摧委官俱發 邊遠充軍。」

又令各商給領引目,自出司到場之日為始,中多者 不過一十五年,中少者不過十年,俱依期支盡,起離 本場。若故意遷延,過違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問罪, 仍照占中賣窩事例發落,未盡,鹽引沒官。其勢豪竈 戶發賣私鹽及勒掯該支客商者,私賣之數,盡追入 官,該支之數,立限給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處商人齎倉鈔赴運司告投,派場關支,該 場不許阻滯,違者治罪。」

又令各巡鹽御史清查各運司提舉司鹽場官,自成 化元年以後,未經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於任內 有報足通關而虧欠鹽課一千引之上者,俱作「數行。 不謹一萬引者,俱作貪官,分司三年之內,所屬場分, 各年有執完虧欠者,亦作不謹」六年,亦作「貪官」,俱行 吏部定奪。其攢典不分見役去役,俱發為民。

按《何喬新文集》題為修省事,該刑部題前事節,該太 監韋傳奉聖旨:「近日京城雨水為災,南又奏大雨雷 雨之異,朕當檢身飭行,祗謹天戒。爾文武百官尤當 各加修省,勉圖報稱,毋事因循。各衙門政事有缺失, 當舉行改正的,斟酌停當來說。欽此」欽遵。臣等備員 法司,所掌者刑,所講者律,不敢泛及他事。竊惟刑律 之制,肇自虞之《象刑》。其後夏有《政典》,商有《官刑》,周有 《三典》,以及漢、唐、宋,而律書日繁。我太祖高皇帝肇造 區夏,本諸欽恤之心,旁採漢、唐之制,定《大明律》以為 輔治之具。輕重適中,度越前代矣。列聖相承,因時制 宜,又有《事例》,以輔律之不及。內外法司,遵守惟謹。迨 今百有二十餘年,罔敢違越。然律文「深奧,百司官吏 講解未明,或以一字之文而害一條之義。及其引律 斷罪,往往有乖律意,承訛踵謬,不知其非。此乃有司 因襲之弊,非聖祖制律之本意也。夫律意不明則刑 罰不當,刑罰不當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臣等謹條 今之擬罪有當改正者於後,伏乞聖明裁處,參酌輕 重,著於典章,頒行天下,永為遵守,臣民幸甚」等因。具 本奉聖旨:「這本恁還會都察院、大理寺詳議停當來 說。欽此。」欽遵。會同都察院右都御史屠等、大理寺卿 馮等詳議得:凡告子孫及子孫之婦不孝,并監臨官 因公毆人致死,及因事威逼人致死,律例甚明。近來 有司遇有告子孫及婦不孝者,不問虛實,即坐重罪。 因公毆人致死者雖不曾用慘酷刑具俱作酷刑官 員起送吏部奏請降調。愚民或因忿爭小故致令自 盡者,俱坐以威逼致死。此皆有司因襲之弊殊失律 意。合依本部所擬改正,通行內外法司永為遵守,庶 幾不失《聖祖制律》之意。其邊遠充軍江南等處發西 北衛分江北等處發東南衛分,律有坐定「地方。但近 年兵部奏稱,內外法司問該充軍人犯,俱要就近編 發,以便勾取。合無照依見行事例發遣。中間有係戎 翟種類者,或發兩廣、雲貴衛分充軍,以防意外之虞。」 其言:國初定律之時,鈔重而物輕。經今百有餘年,鈔 輕而物重。要將銀每一兩、銅錢每一千文,各估鈔四 十貫,揆之時估,固為有理。但銀錢估鈔,行之已久,合 仍依原估。其他一應貨物,委有估計失當,臣等再行 斟酌估計,務在輕重得中,另行具奏定奪。緣節該「奉 欽依,還會都察院大理寺詳議《停當來說》」事理,未敢 擅便,今將會議過緣由開坐。謹題。

一節該伏睹《大明律》內一款: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 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註云:「須親告乃坐。」又 一款:「其祖父母、父母誣告子孫,子孫之婦者,各勿論。 欽此。」竊詳律意,蓋謂祖父母之於孫,父母之於子,天 性之至親也。子婦悖戾,至於毀罵其親,故坐以絞。然 恐人誣告致罪,故云須親告乃坐。謂之親告乃坐者, 以見他人雖告不坐也。近見問刑衙門,遇有祖父母、 父母告子孫及子孫之婦罵者,不問虛實輒坐以絞。 是乃親告即坐,非親告乃坐矣。使凡親告即坐,何以 有誣告子孫之律乎?凡人之誣告子孫及子孫之婦 者,多出於愛憎之偏。有因後妻之譖而憎前妻之子 者,有溺愛少子而惡其長子者,有欲「奪孫之貲產以 歸其子者,有憎其孫遂及其婦者。使親告即坐,則雖 恭順如薛包、孝友如王祥者,父母一有誣告,將不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