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7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 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 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 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 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 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 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兄 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 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 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 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 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 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 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 奴婢及雇工人 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 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 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 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 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 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 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 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 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 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 封之人, 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 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 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 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 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 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

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 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 關情節,朦朧奏准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 枚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 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 軍機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 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 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 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 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 面偽造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并經斷人朦朧充當 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 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 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 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 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 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 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

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

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 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 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 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 因而走漏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 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誤軍機者。 造讖緯、 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 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劫 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 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略誘 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 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 ;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 屍者 ;子孫毀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棄毀 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 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親夫者。姦夫 用毒 藥殺人者, 故殺者,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 蛇蝎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 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 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 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 部六品以下長官、佐二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