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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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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 摸、搶奪至徒軍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 臺守哨,滿日疏放。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 項,無力巡哨。

又奏准:凡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分管 太僕寺寺丞等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 獸人等,兜攬作弊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 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又奏准: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 領騎餧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 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與成化元年例同。」 又題准:「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并陞除外任, 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 撥人夫,并帶去無籍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 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洪、管閘等官,就便挐問。干 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 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又奏准、「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 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 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 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令:「凡失誤軍機,除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 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 上,不曾虧折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 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 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 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者,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 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 問前罪。數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 置。其有被虜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 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 應,杖罪還職。如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 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凡各邊及腹裡地方,遇賊入 境,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 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 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 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又奏准:「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地,不容正身,應當用 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等項問罪。旗 軍發邊衛,民併軍丁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其提調等 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又題准:「凡軍丁奏訴冤枉,除解衛食糧及三年之上, 行勘不准,詞內不開原清官職者不行外,其餘但係 近年清出,不問有無批解,照例暫發該衛收役。如親 屬抱訴,即將親屬遞回,挨催本軍解衛,一體暫收奏 詞,兵部行移清軍御史,分豁原清理書人等,依律科 斷。若挾讎誣執,就發抵充軍役,本軍改正。如有不實」, 就彼依律問罪。原係軍丁出名,亦行該衛如法究治。 又奏准: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 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 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又兩京工部各 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 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 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 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又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發回原 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送 并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

凡江淮濟川二衛馬船水夫。弘治十三年奏准、有犯 笞杖罪的決、免其納紙。徒罪者、送南京工部做工。滿 日、送回著役

又奏准、「凡天地山川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種耤田 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 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議准:「凡各處掌印官,將所屬起解一應錢糧批文, 妄作人情,攬與內外勢要官豪者,問發為民;干礙勢 要,參究治罪。」

凡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 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 充軍

又奏准:內外都司衛所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勒在 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戶鎮撫六名以上,百戶四名 以上,各問罪降一級。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數遞降。 若不及數,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其存恤滿日,若受 財賣放,贓至滿貫者,立功滿日,京衛調外衛,外衛調 邊衛,邊衛調極邊衛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又奏准:凡《入選禁例》: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 但係老年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問革,例不入選 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 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 一箇月。未曾除授者,發原籍;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