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民。
又奏定:「凡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決杖一百, 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 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又奏准:「凡天文生有犯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 收贖。笞杖有力納鈔,無力的決。其犯竊盜、掏摸、搶奪 等項,亦刺字充警,並雜犯死罪俱做工,不在收贖之 限。」
又奏准:「河南地方盜決,及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 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 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又奏准:「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俱 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其 攬當一名,不係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奏准:「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往家小,或 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搬 穢等項,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奏准、「各處解到軍器、工部收候、類送該庫交收。敢 有刁難需索者、從重治罪。」
又《奏准》:盜掘銀礦等項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 杖拒捕者,不論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聚眾至三十 人以上,分礦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問 發邊衛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三箇月 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邊衛充軍。其私家收藏道 路背負者,止理見獲,照常發落,不許巡捕人員逼令 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又奏准:兩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點視各 衛所印信,如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帶俸差操。 又題准:南京後湖管冊官,將洪武至今軍黃冊籍備 開年分,每省造總冊一本,立案交代,解到軍役。若查 冊籍人回稱浥爛,務弔前造總冊查驗。各處司官清 軍官,亦將冊籍如法造成總冊,明立文案,遇有陞任 事故,憑此交代。遺失,責令抄補,方許起送。州縣攢造 黃冊,改軍作民,及析戶不明、填名來歷不真者,察訪 查對,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其補役軍丁,務要查 冊有名起解。敢有詭名者,事發將戶長發附近另充 軍役。
又奏准:凡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遞馱載物件,或 兩人共騎,或婦人騎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問罪,俱 罰馬一匹。若雇與人騎坐等項,枷號半箇月,及借與 人,各彼此罰馬一匹。
凡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 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級。以上 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 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 照前例問擬
又奏准:「今後公、侯伯及文武大臣、各處鎮守守備等 官,敢有違例奏討蟒衣、飛魚等項衣服者,該科參駁, 科道糾劾,該部執奏,治以重罪。」
又題准:「凡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 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 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逼迫軍士在逃、及 賣放回還者,指揮每十名以上,降一級。千戶鎮撫每 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依律遞降
又議准:「凡黃船附撘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 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若止是空身附撘 者,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馬快船附撘客貨及挾帶 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充軍,貨物入官。若 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撘,照常發落。」
又奏准:凡在外官庫被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 不獲,經該衙門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 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 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 賠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認 盜贓追賠者,亦問罪降調。
又奏准: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 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 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關論。逃三次 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 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 解赴部發操。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 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 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管 操官不行鈐束并故縱者,參問調衛。
又題准:「凡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賞過及民間起 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王府及內外官勢 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 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其受投獻家長并管 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