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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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占種投獻者」, 悉照前例問發。

又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始,逐年完辦;不完,分司場 官革去冠帶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將運司革去 冠帶住俸。」

又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 將軍中尉在家行奸,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 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 衛充軍。該官色長革役。」

又奏准: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 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滑規利 之徒,買囑官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 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又令: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 貨物下海入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 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充軍。若 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 大船,而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或探聽番貨到來, 私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問發邊 衛充軍,番貨入官。若小民撐使小船,於海邊近處捕 取魚蝦,採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許擾害。

又奏准: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皇城,夤 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挐者,參究治罪。 又奏准: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 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俱發問充吏,三考滿日為民。 若係官吏,就發為民。其官旗軍人夫匠人等,受財代 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 操,「官罰俸一年,夫匠口外為民。若冒頂正軍,入場看 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又奏准: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朝廷收取官 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又奏准:「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二千斤以上者, 照私鹽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火甲」里老知 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隨機興販至二千斤以 上,亦照前例問發。其豪強鹽徒,聚眾撐駕大船,張掛 旗號,擅用兵杖響器者,巡捕巡鹽官兵尋訪擒捕。若 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各處鹽場無籍之徒, 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 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發邊 衛充軍

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遠 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 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 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 場,俱發邊衛充軍。令各王府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 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貨賣者,聽戶部并戶科論奏治 罪。

又令「逃竈窩隱豪民之家,三箇月不出,豪民發充竈 丁,竈戶問罪,鄰佑不舉,所司占恡不發,一體治罪。」 又奏准: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部都司委 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 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 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并瘦損頭畜 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 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 問治罪。」

又奏准:二寺逃回廚役許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許津 貼盤纏。其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 問罪原辭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者,問發口外為民。 又令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 外境,釣豺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 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若夜不收出境哨 探而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 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 糧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 等處分守守備、備禦并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 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 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軍職,俱降二 級,發回原衛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文職降邊遠敘 用。鎮守并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河道守 「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又令凡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 相買賣、借貸誆騙、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 貽害地方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又奏准:「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不詐折收 輕齎,及中途糶賣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 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百戶欠三 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 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若總欠數 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原賣官糧,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