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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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領運交納,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縛打 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 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 勢要人等,酒麪糯米花草竹木版片、器皿貨物者,將 本船運軍并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 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漕船, 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 衛充軍。

凡《考選禁例》,申明軍職,五年考選,有營求囑託者,指 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與選生事,教唆陷害已選 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又議准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 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 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又奏准教坊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 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 就于本司門首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 放富差貧,縱容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又奏准:「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 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 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 煙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 罪。」

又奏准:「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雇土 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 餘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 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 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 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 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又題准: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 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 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 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 工錢者,不在此限。

又奏准:「凡用強占種屯田者問罪,官調邊衛帶俸差 操。旗軍餘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凡軍 職舍餘及旗軍餘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 五十畝者,依侵占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又奏准、凡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 或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許其贖取 歸宗聽繼,無得占恡。其誘買各邊軍丁者,發極邊充 軍

又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司守巡官查盤軍器。若衛所 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開報虛數,及三年不 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發邊 衛充軍。其各該都司并守巡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 罪。

又奏准:「都指揮跟隨軍伴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 撫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俱用餘丁,不許摘撥正軍。但 有額外多占正軍,五名以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之上 降二級。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二級。其賣放軍人 包納月錢者,亦照前名數分等降級。甚者罷職,發邊 衛充軍守禦。」

又軍職役占餘丁至五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十名 以上者,降二級。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級。三十名以上 者,奏請發落。若受財賣放者,仍照前項名數分等降 級。

又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上十 名,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罷職充軍。役占已 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占甚者例,減降三 級。賣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 名者,併數通論,降級。役占軍人五名,又占餘丁十名, 及包納月錢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 降品級、于原衛所帶俸差操

又奏准: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 錢買及賣者,俱問罪。係官旗即于本衛,係軍發邊衛 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衛,俱充軍。若虜寇犯邊,官兵 明知被虜人口遺棄在彼,因而妄殺,冒作賊級者,與 殺平人一體論罪。

又奏准:土官襲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 囚客人、撥置不該承襲之人、爭奪讎殺者,俱問發極 邊煙瘴地面充軍。

又奏准:「各官受財賣放者,以贓論。」

又奏准、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替補。若將 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 亦調衛充軍

又奏准: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