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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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管軍官輒以所佩金銀符充典質者,笞五十七,降 散官一等;受質者,減二等。

諸軍官犯贓,應罷職殿降者,上所佩符,再敘日給之。 諸軍官役使軍人,萬戶八名,千戶減萬戶之半,彈壓 減千戶之半,過是數者坐罪。

諸軍官驅役軍人致死非命者,量事斷罪罷職,徵《燒 埋》銀,給苦主。

諸管軍官擅放正軍及分受雇役錢者,以枉法論,除 名不敘。

諸管軍官吏剋除軍人衣糧鹽菜錢,并全未給散,會 赦剋除,已招者追給,未招者免徵,未給散者給散。其 私役軍人官牛帶種官地,并管民官占種官地所收 子粒,已招者追沒,未招者免徵。

諸軍官役,其出征軍人家屬,又借之錢而多取息者, 並坐之。

諸軍官輒縱軍人誣民以罪,嚇取錢物,而分贓自厚 者,計贓科罪,除名不敘。

諸民間失火,鎮守軍官坐視不救,而反縱軍剽掠者, 從臺憲官糾之。

諸軍官輒斷民訟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軍官挾讎犯分,輒持刃欲殺連帥者,杖六十七,解 職別敘。

諸投下官吏,受贓與常選官同論。

諸投下雜職,犯贓罪者罷之,不以常調、《殿降》論。 諸投下妄稱上旨,影占民站,除其徭役。故縱為民害 者,杖七十七,沒其家財之半。所占民杖一百七,還元 籍。

《諸王傅文》卷,監察御史考閱,與有司同。

諸位下置財賦、營田等司,歲終則會,會畢,從廉訪司 考閱之。

諸投下輕重囚徒,並從廉訪司審錄。

諸藩邸事務,大者奏裁,小者移中書,擅以教令行者, 禁之。

諸倉庾官吏與府州司縣官吏人等,以百姓合納稅 糧,通同攬納,接受折價飛鈔者,十石以上各刺面杖 一百;七十石以下九十七,官吏除名不敘。退閑官吏, 豪勢富戶、行鋪人等違犯者,十石之上杖九十;七十 石之下,八十七。其部糧官吏知情分受,笞五十七,除 名不敘。「有失覺察者,監臨部糧官吏二十七;府州總 部糧官吏,一十七。」若能捕獲犯人者,與免本罪。若倉 官人吏等盜糶官糧,與攬納飛鈔同論。知情糴買,十 石以上,杖一百;七,十石之下,九十七。其漕運官吏有 失覺察者,驗糧數多寡治罪。其盜糶糧價,結攬飛鈔, 追徵沒官,正糧於倉官,并結攬糴買人,均徵還官。 諸倉庫官吏人等,盜所主守錢糧一貫以下決五十 七,至十貫杖六十七。每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 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三百 貫處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諸物以當時價估折計 之。

諸倉庫官、知庫子、攢典、斗腳人等,侵盜移易官物,匿 不舉發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犯人罪四等。 諸倉庫錢糧出納所設首領官及提舉監支納以下, 攢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覺察。若有違法短少,一體均 陪。任內收支錢糧,正收倒除皆完,方許給由。

諸典守鈔庫官,已倒《昏鈔》,不用退印,笞五十七。解見 任提調官失計點,笞一十七,並記過名。

諸鈔庫官,輒以自己昏鈔詭名倒換,笞三十七,記過。 諸平準行用庫倒換昏鈔,多取工墨錢,庫官知而不 曾分贓者,減一等,並解職別敘。主謀又受贓者,以枉 法論,除名不敘。

諸白紙坊典、守官私受桑楮皮折價者,計贓以枉法 論,除名不敘,仍追贓收買本色還官。

諸京倉受糧,部官董之;外倉收糧,州縣長官董之。收 不如法,致腐敗者,按治官通究之。

諸倉官委任親屬為家丁致盜糶官糧者,笞五十七, 解職殿敘;同僚相容隱,四十七,解職。

諸倉官輒翻釘官斛,多收民租,主謀者笞五十七;同 僚初不知情,既知而不能改正者三十七。並解職別 敘。

諸京師每日散糶官米,人止一斗,權豪勢要及有祿 之家輒糴買者,笞二十七,追《中統》鈔二十五貫,付告 人充賞。

諸官局造作典守,輒剋除材料者,計贓以枉法論,除 名不敘。

諸運司辦課官取受事發,辦課畢日追問受代離職 者就問之。

諸鹽場官勘問人致死者,從轉運司差官攝其職,發 犯人歸有司。

諸稅務官輒以民到務文契枉作匿稅,私其罰錢者, 以枉法論,除名不敘。

諸財賦總管、淘金提舉司存,雖有護持制書,事應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