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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劾者,監察御史、廉訪司準法行之。

諸守庫藏軍官,夜不直宿,致有盜者,笞三十七,還職。 捕盜不獲者,圍宿軍官、軍人追陪所失物貨,俟獲盜 徵贓給還。若遇強劫,軍官、軍人力所不及者,不在追 斷之限。

諸雜造局院輒與諸人帶造軍器者,禁之。

諸兩浙財賦府隸徽政者,掌治錢穀造作,歲終報成, 以次年正月至於二月,從廉訪司稽其文書,違者糾 之。

諸有司橋梁不修,道塗不治,雖修治而不牢強者,按 治及監臨官究治之。

諸有司不以時修築隄防,霖雨既降,水潦並至,漂民 廬舍,溺民妻子,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罰俸一月,縣 官各笞二十七,典史各一十七,並記過名。

諸漕運官輒拘括水陸舟車,阻滯商旅者,禁之。 諸漕運官輒受贓,縱水手人等以稻糠盜換官糧者, 以枉法計贓論罪,除名不敘。

諸海道都漕運萬戶府所轄千戶已下有罪,萬戶問 之,萬戶有罪,行省問之。徇情者,監察御史廉訪司察 之。漕事畢,然後廉訪司考其案牘。

諸海道運糧船戶,盜糶官糧,詐稱遭風覆沒者,計贓 刺斷,雖會赦,仍刺之。

諸使臣行李,《脫脫禾孫》及驛吏輒敢搜檢者,禁之。 諸使臣行橐過重,壓損驛馬,而《脫脫禾孫》與使臣交 贈為好,不以法稱盤者,笞二十七,記過。

諸急遞鋪輒開所遞實封文書,妄入無名文字者,笞 五十七。

諸急遞鋪,每上下半月,府、州判官、縣主簿親臨檢視 所遞文字,但有稽違、磨擦、沉匿,鋪司鋪兵即驗事重 輕論罪。各路正官一員總之,廉訪司察之。其有弗職 親臨官,初犯笞一十七,再犯加一等,三犯呈省別議。 總提調官減親臨官一等,每季具申上司,有無稽違, 仍於各官任滿日,解由開寫而黜陟之。

諸使臣輒騎壞駒馬者,取與各笞五十七。及以車易 馬者,俱坐之。

諸公主下嫁,迎送往還,並不得由傳置。

「諸使臣在城,輒騎占驛馬」者,禁之,違者罪之。

諸驛使在路,奪回馬易所乘馬,馳至死者,償其直。若 以私事故,選良馬馳至死者,笞二十七,仍償其直。 諸使臣多取分例,笞一十七,追所多還官《記過》。使還 人員,除軍情急務外,日不過三驛。驛官仍於關文標 寫起止程期,違者各笞二十七,再犯罷役。

諸乘驛使臣,或枉道營私,橫索祗待;或訪舊逸遊,餓 損馬乘,並申聞斷治。

諸使臣枉道馳驛者,笞五十七。「《脫脫》《禾孫》擅依隨給 驛者」,依例科罰。

諸驛使詐改《公牒》,多起馬者,杖八十七。其部押官馬, 輒夾帶私馬,多取草料者,并沒入其私馬。

諸朝廷軍情大事,奉旨遣使者佩以「金」字圓符給驛, 其餘小事,止用「御寶聖旨。」諸王、公主、駙馬,亦為軍情 急務,遣使者佩以「銀」字圓符給驛,其餘止用「御寶聖 旨。」若濫給者,從臺憲官糾察之。

諸高麗使臣所帶徒從,來則俱來,去則俱去,輒留中 路郡邑買賣者禁之。易馬出界者禁之。

諸出使官員,所至輒受官吏筵宴,及官吏輒相邀請, 並從風憲糾察。

諸使臣所過州縣,無故不得入城。有故入城者,止於 公館安宿。輒宿於官民之家者,從《風憲》糾之。

諸遣使開讀詔書,所過州郡就便開讀者,聽。非所經 由而輒往者,禁之。若本宗事須親往者,不在此限。 諸使臣所至之處,有親戚故舊禮應追往者,聽。 諸受命出使還,匿給驛文字符節及錫貢之物,久不 進者,杖六十七,記過。

諸進表使臣,五日外不還職,托故稽留,他有營者,止 所給驛,籍其姓名,罷黜之。

諸出使郡國,使事之外,毋有所與。有必須上聞者,實 封以聞。

諸御命出使,輒將有司刑囚審斷者,罪之。

諸奉使循行郡縣,有告廉訪司官不法者,若其人常 為風憲所黜罷,則與監察御史雜問之,餘聽專問。 諸官吏公差,輒受人贐行禮物者,隨事論罪;官還職, 吏發鄰道貼補。

諸捕盜境內,若失過盜賊,卻獲他境盜賊,許令功過 相補。如獲他境強盜,或偽造寶鈔二起,各准境內強 盜一起;無強者,准竊盜二起。如獲竊盜,准亦如之。如 境內無失,但獲強竊盜賊,依例理賞。若應捕之人及 事主等告指捕獲者,不賞。

諸捕盜官不得差遣,違者,憲臺官糾之。

諸捕盜官,任內失過盜賊,除獲別境盜準折外,三限 不獲,強盜三起、竊盜五起,各笞一十七;強盜五起、竊 盜十起,各笞二十七;強盜十起、竊盜十五起,各笞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