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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七

  明武宗正德十六則

祥刑典第三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十七

武宗正德元年令收受錢糧勒要納戶財物者私自淨身者管糧官不及時催徵及糧里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者達官有犯者軍民婦女首飾越制者俱

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 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 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 要納戶財物,違者治罪。」

又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 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 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 師,擾害官府。

又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糧不過十二 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存留者照數 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行提調官吏 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未納糧數,就 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

又令江西州縣,每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 徵手冊,照依布政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 印信號簿,糧長、委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 照依由帖交納。折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 號簿。委官於由帖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里 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 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 撫按、守巡等官查照律例重究。」

又令:達官犯罪應調極邊衛所者、北方非宜、兩廣太 重、俱編發山東邊海等處帶俸差操。

又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寶石、首飾鐲 釧,及娼妓不許用金首飾、銀鐲釧。犯者本身家長、夫 男匠作各治重罪。

正德二年,令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及竈戶勒掯該 商者,私自淨身人潛住在京者,立功未滿衛所朦朧 收支俸糧者,違例妄勾軍士者,鹽課上納不完,受財 作弊者,俱照例問罪。又令定囚犯笞杖折贖錢鈔例。 按明《會典》:「正德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 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竈戶勒」 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犯人 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 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挐住殺了。」 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 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筭, 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 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今未及立功者, 亦須「扣筭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 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又題准:各該衛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 勾起解到衛,官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繼。清軍 御史嚴加禁約。各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 年終類奏提問。每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 揮首領三十名以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 照常問罪發落。其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 司妄解者,併治。

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 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 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又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 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又收鈔 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 俱照原遞減鈔數中半收。

正德三年令都察院曉諭巡鹽分巡官清查鹽課。有 侵欺那借虧折者追賠。私販夾帶者沒官。閘官交通 故縱者同罪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直抵 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 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有私販并夾 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 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