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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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四年題准:軍士躲閒,官有賣放者,宗室犯罪革 職代為請復者,假以燒丹鍊藥、誑惑王府、及邀買王 府祿糧者、俱照例從重問罪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 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 道等官參奏重治。」

又議准:宗室罪犯深重、降革爵職者,郡王將軍而下, 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籍之徒,假以燒丹鍊藥等項為 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 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五年,令「漕運程期違誤者,問罪。」題准:運官交糧 完日,軍丁恃頑不行,或棄船逃走者,司府州縣開倉 違限者,鹽商堆積不行發賣、及私煎貨賣私鹽,銷繳 鹽引違限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 列為圖格,給與各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 注一格,同原給幇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 繳。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又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幇船隻督 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 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 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奏准:「今後各司府州縣秋糧,照例十月開倉,先將 管糧官并糧長大戶職名,報知漕運衙門,次將收過 在倉糧數申報。如有違限,不分司府州縣,掌印官通 提問罪。違限二年,管糧官降二級;一年者免降,各將 家屬監併,完日疏放。」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 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 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 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

又議准:「廣東沿海軍民蜑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 盡數報官,於附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 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 軍。」

又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 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 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 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 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 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正德六年奏准,「奸人探聽題奏副封,通同盜賊傳報 消息者充軍。託以無妻掯勒長解者。竈戶犯罪運司 行文提問有司坐視者。各處撫按題奏到司遲留漏 洩者。私造應禁軍器者。各倉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 有司科擾軍丁優免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奸人,通同邊方腹裡 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 城御史訪挐究問,斬首示眾。」

又題准:凡批內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 「妻無解到。」銷繳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 明文長解免究。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 令親屬伴送,給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 者,將掌印僉書等官參奏提問。

又議准:「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人命、 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 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占草場, 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犯,聽巡鹽御 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又奏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 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 漏洩,一體治罪。」

又奏准:「應禁軍器,除弓箭刀鎗外,凡盔甲旁牌火筒 火砲旗纛號帶,不許私家製造。有故違者,在內挐送 法司,在外挐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又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 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 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等,如有 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又題准: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 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 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 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御史并巡按御史處告理查 究,問以贓罪。

正德七年題准、充軍長解、脫放違限者、各衛所官軍 旗校、欺害脫漏或以寄莊為名、脫軍作民者、俱依律 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