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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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 衛所充軍。」

又題准: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并充軍調 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 墳房產,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 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 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以寄莊為名,因而 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正德八年題准:各官舉賢後,照所舉旌勞連坐里甲 容隱逃軍,照例發遣。官旗科擾新軍致逃,照例挐問。 官軍營改別差者,發極邊。印官受財者論枉法。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 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 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 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又題准:凡里甲捉獲逃軍,首官者,通免問罪,軍丁解 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里甲亦免問罪。若里甲 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 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 方許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 挐問,照例降級

又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 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 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正德九年令私自淨身者並下手主使之人,俱處極 刑。奏准:各官擅撥做工者,照例治罪。令「官船違例多 索水夫者,必罪不恕。」題准:「軍人朦朧希圖改編及官 吏徇私者,俱依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 幼無知者,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並主 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 管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又奏准、皇城內外守營軍士、各該侯伯、并守衛內外 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 等官挐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又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 違例多牽者,必罪不饒。

又題准:「凡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 故,該衛所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到後三箇月以 裡,赴本處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 軍戶迷失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 候者,亦准改編附近。」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 有人應當不曾開除,并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 「准改編。若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 改編。」其生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 祖充極北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 處沿邊衛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 致邊衛缺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司,希圖 改編,及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 例、軍人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 俱坐以枉法重罪

正德十年題准:遠衛投附近衛,及隱瞞丁壯躲役者, 事發調邊衛。軍戶全家躲避,隱匿賣放者,雲南銀場 作弊攪亂者,俱照例問發。軍官賣放軍人回家,許里 鄰挐送,問罪官旗降調。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議准,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 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 軍發原衛著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 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又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官旗人等,隱瞞壯丁, 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不自首, 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調邊衛。 官旗,從重參問。

又題准: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知 不行挐解者,正軍發邊遠,里鄰發附近充軍。若近年 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去 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 又奏准:「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 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箇月發落。徒 罪以」上,與再犯仗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 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職官有犯、奏請處治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 軍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 等挨挐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 又題准: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 拘挐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省》,令軍 籍之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各色回 家,許「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 軍御史參問降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