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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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薦,有司贓濫連坐。解納錢糧,

聽許姦人承攬者,從重問擬交納。戶部批文:「私帶回 家,違限者,照例問罪。」題准:「王府子女請封、選婚類奏 過期者,以違制論。令王府差來人員在外潛住及容 匿者,俱照律例問罪。」《題准、軍人調衛、作弊埋沒者、照 例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 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又令各處一應錢糧,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不許 市井姦民并考滿吏役人等承攬,違者從重問擬。 又令本部并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 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備細數 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 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者,照不 謹「《事例》、問革為民」

又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 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 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 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 結,報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 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 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又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解,獲有 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本省衛 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處清軍 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奉冊勾」 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填註。如 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到衛逃 「回者,俱要解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沒者,務究 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原充遠衛。 《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正德十二年議禁奏託消折殘鹽,阻壞鹽法。奏准:福 建解軍器及進貢船夾帶私鹽,照例問發,令長蘆等 運司,有通同任情更改紊亂成法者,問擬枉法贓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二年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 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 誤邊儲。」

又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 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事例,俱 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

又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 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 《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 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 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 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正德十三年奏准邊將賊入虜掠,犯該充軍罪者,必 當較其眾寡。其輕率捐軍者,奏請奮勇敗敵者論功。 勿得執引律例治罪。又令竈戶額鹽、囚鹽折收價銀 者究治。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 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 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 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 殺虜,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俱 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 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 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 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治罪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竈戶,應辦額鹽及應 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 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正德十四年嚴豢豕之禁。題准:「邊將縱容正軍回籍, 依賣放律問罪。令各運司割沒餘鹽,本商夾帶賄通 者,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各項錢糧違限不到者,應 襲舍人犯行止有虧,仍許保送襲替者,俱照依律例 治罪。」奏准:「鐵課與鹽課一例,有走脫夾帶漏報者,照 鹽法事例施行。軍民借銀支糧,賣納碎米者,軍民分」 遠近問發。又一應兌軍、改兌秋糧,違限不到,令坐糧 員外、管糧郎中查送、按違限月分問罪

按《明通紀》:正德十四年冬,有旨禁約人民不許豢豕 及易賣宰殺,違者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以俗呼豕 為豬,音同國姓,且信佛法也。遠近流傳,旬日之間,各 處城市鄉村居民將所養豬口盡行殺賣,減價賤售 小豬埋棄,一時駭異。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 衛所大小官員,除探報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 在閒舍人餘丁門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 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 例降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