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 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若本商 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 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 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山東、 河南并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南直隸限 本年十二月,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廣東、福建 限次年三月以裡到部。違者依律參問。」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 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 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 論。
又奏准:「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省城外,就令廣東鹽 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提舉專管鐵課,凡一 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州、潮州、揭揚縣三處, 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稅夾帶漏報等項姦 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又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 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發邊遠,民 發附近充軍。
又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 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月終有司無糧,軍 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 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 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 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儹。若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 問,降二級。四月終,糧船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 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文職,起送 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
又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 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 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 半年;五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各照舊領運。 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 罪,降二級,回籍閒住。
正德十五年題准:曾經充軍營討,外省劄付在家者, 照例治罪。令各府州縣囚徒,照依年分煎鹽。又題准: 同起充發,不另給批,運糧到灣,腳價不敷,捏作運船 損壞、盜賣脫逃,及軍人雖遇恩赦,無法司明文遞回 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五年題准: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 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 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挐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 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 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劄付有偽,問以詐冐 官律。」
又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 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灶丁課 額。
又題准: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 軍人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 抄寫,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 又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 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 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准: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 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 糧事例問罪。
又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放軍人 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與《釋放》 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文遞回 者,里鄰人等即便挐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逃回之 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事例處 決。干礙軍職,參究。
正德十六年,題准各營衛逃軍及該營官員,俱按重 輕治罪。嚴各王府官員轉賣祿米及軍民穿紫花罩 甲之禁。詔禁無籍奸人等擅入王府,及私自淨身并 下手之人,處以極刑,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治罪。《奏 准》私刱庵觀寺院者,挐問。令軍官曠職逃避者,調邊 衛。詔官旗軍舍妄奏報功者,邊衛充軍。《奏准》各邊軍 民逃入夷地潛住者,發極邊兜攬囑託賣馬,通同作 弊者,枷號充軍。詔:冒認錦衣衛戶丁陞官不行出首 者,題准把總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者,俱問 罪發遣。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者,從重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 項官員軍旗,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 掌印官處治,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 拐有馬匹者,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 每季將各所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 月但逃軍至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