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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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數者戒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 勞,遇缺陞用。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并倒 拐馬匹數目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又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 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 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 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挐問重治。 又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甲等服,或禁門或四 外遊走者,許緝事并地方人等擒挐。

又詔:「各處無籍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 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 者,撫按嚴加禁治。」

又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 巡城御史訪挐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並 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鄰及歇家 不舉首者治罪。」

又《奏准》:「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 冠者,挐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又令:「軍官曠職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 阻壞法令者,緝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 再逃避,調廣西邊衛,遇赦不宥。」

又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 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功及併 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在除革。妄 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 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 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 能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又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 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箇 月,滿日充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 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 員,指實奏治。」

又詔:「諸色人等,冒認錦衣衛戶丁、舍丁致陞官旗者, 限三箇月內准自首免罪,止革去職役。過限不首者, 事發治罪發遣。」

凡領運降級。又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 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 兩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 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 罪、發邊衛充軍

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 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