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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八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則

祥刑典第三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十八

世宗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幹辦私事者挐問充發王府挾空本在京填寫者治罪廣東江西違例重徵商稅委官侵那者坐監守自盜題准充軍人犯及應

調逃軍,止監追親男,該吏捏故混濫者坐罪。拐馬在 逃,限外出首,或被挨挐,按其犯次及原馬在否,照例 發落。刑部奏准九卿會議,變通弘治條例施行。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送饋幹辦私事者, 緝事衙門巡視御史訪察參奏挐問,枷號一個月,押 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 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究追,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又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 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 籍一扇,將逐日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 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 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 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又題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 箇月以裡,盡數起解。中間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 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 監并,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 取批迴。不許展輾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 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 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又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送 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挐到官,俱送法司 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 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 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 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 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因 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 照常發落。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元年,詔諸司問刑,一依弘治中 欽定條例輔律行後新增例革不用。」於是刑部尚書 喻茂堅以修省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條例而來,今五 十年,世變風移,宜思通變以宜民。乞命各衙門將歷 年題准刑名事例,情法適中、經久可行者,條具奏送。 臣等會九卿通再申明會議,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 者,照舊遵行外,其間有例意本明而罪狀未合、妄自 摘引;或事有專指而引用他條及妄自牽合;或議擬 已詳而語意未明、該載未盡;或處斷已當而事體未 盡、偏滯難行、嘗經各衙門申明者,各併為一條,以便 遵守。其有雖經申明而擬議未詳,或未經申明而引 用易差與一切姦弊條例未悉者,亦行斟酌損益,因 事推廣,務求文義簡切,情罪適均,曉然於易知易行, 開陳具奏。」旨如議行。久之,書成列,上旨刊布,仍申「今 後問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命。」

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照石數 發落。旗甲延挨者充軍。逃軍自首後,仍作巧犯法者 發遣。盜賣官馬者,變產還官。貧難者,充軍不宥。」令都 司衛所將應勾軍人來歷年月,造冊呈報,轉發各司 府州縣。清軍官須用堅紙大字,備開充調來歷,填給 批申拘解。違者,照依律例科斷。又奏准:擅調寄養孳 牧馬匹,及借用轉借、與借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 把總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 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 常發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 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又題准:「凡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 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 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又奏准:盜賣寄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 買馬還官。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 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 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 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又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