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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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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定奪

「一、京、通倉完糧違限三個月者,把總官以下,罰俸半 年;五個月者,罰俸一年。薊州、昌、密各倉完糧違限者, 查照遞減一等」,止行各該衛所罰俸,免其提問。違至 次年二月終限者,俱問罪降二級。若又掛欠數多,把 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 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 「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 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仍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 每一倍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 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數者,照常發落。」有能當年補 完者,通免降級。如願下年領運至京補完,許奏復原 職,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復原降一級。 三年之內儘數補完,亦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 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并 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 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 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 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 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 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一,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 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 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 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 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 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 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 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 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奸惡。前後 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 令幫賠十分之三。

一、漕運糧米漂流萬石以上,漕運都御史、總兵官聽 科道官糾劾,該部具奏定奪。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 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亦有漕司 之責,係本境內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一體參究, 出境不必概及。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 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 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 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 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己糧料至一百石,大布 棉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 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 枷號一個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奸黨係在十惡,依 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 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若抄劄入官家產, 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瞞丁口論。若隱瞞田 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 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 供報之人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 與同罪。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各從重論。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課程

鹽法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 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 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馱 載者,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 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若事 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輾轉攀指,違者以 故入人罪論。

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其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灶場灶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 煎貨賣者、同私鹽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 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 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 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 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