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概管地面 并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 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 三犯杖六十,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 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 論。其巡獲私鹽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 誣平人者,加三等。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 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千戶 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 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 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若 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摰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 驗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其 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若將舊引 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并灶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 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官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 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 坐。其鹽入官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 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 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 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 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 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 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 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 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負易 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 衛所充軍。原係腹裡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 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 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 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 發。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 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 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籍之徒 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并 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買誆騙財物。 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并經紀牙行店戶、運司 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 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 填給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并覆盤委官、指倉指囤、 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籍之徒,號稱「長布衫」、赶船虎、光棍、好 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 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監臨、《勢要》」 、《中鹽》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 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阻壞鹽法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 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 貨價錢並入官。其鋪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 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一、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憲宗皇 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私鹽例, 押發充軍。欽此』。」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販 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 俱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 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 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 兩個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 「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 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 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 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陝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頂冒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