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曰:
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
與同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絞〉其故縱謀反、逆、叛者, 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減一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減等〉稱「准《枉 法論》」、「准《盜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止杖 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 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 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立功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焉〉 《條例》:}}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稱「監臨主守。」
凡〈《律》。〉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別處駐劄衙門帶管兵糧水利之類〉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內外各衙門〉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今時《憲曆》每日計九十六刻。〉凡〈律〉稱「一日」者,以百刻。〈犯罪違律計數滿乃坐〉計工者從朝至暮。〈不以百刻為限〉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秋糧違限雖三百五十九日亦不得為一年〉稱「人年」者,以籍為定。〈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准〉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稱道士女冠
凡〈《律》。〉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姦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如俗人罵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罵師罪同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毆殺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毆殺弟子同罪〉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申該上司〉轉送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徒流遷徙地方
凡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江南布政司府分 :「江南發山東鹽場 ,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江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直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監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直隸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直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江南布政司府分
《江南》發直隸永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直隸永平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