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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直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太平千戶所。」
條例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
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
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邊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邊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往。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 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邊外為民者,原係邊外,并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
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
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邊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邊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