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慈母」 ,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嫁母」 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出母」 ,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庶母」 ,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乳母」 謂父妾乳哺者,即奶母緦麻。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并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者,即為人後者之所後母也。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嫡孫」 為祖父母承重,高曾祖承重同。
「妻為夫,妾為家」 ,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嫡子眾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無子,不得以「母」 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 ,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眾子」 ,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眾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于人、為《改嫁繼母》;姪為伯叔父母、父之親兄弟、及父親兄弟之妻也。
為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為人後》者」 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為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高祖父母。「元孫」 、女同。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為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九月
「祖為眾孫」 ,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眾孫嫡孫
父母為眾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 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妻為夫之祖父母
妻為夫之伯叔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 ,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 ,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
「為己兄弟之子」 、「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小功五月。
為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為同堂姊妹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為從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親姊妹。
「為堂姑」 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為兄弟之妻
祖為嫡孫之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