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禮律
祭祀
祭享
凡
《天地》、
社稷大祀、及
廟享所司。〈太常寺〉不將祭祀日期,豫先告示。〈將祭則先致齋將齋則先
《誓戒》將戒則先告示。
諸衙門:〈知會〉者,笞五十。因〈不告示〉而失誤
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 誤之人亦杖一百。若百官已受《誓戒》〈傳 制與百官齋戒〉 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 俸錢一月。其〈所司〉知。〈百官〉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 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 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 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於內〉不宿本 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 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百。若奉大祀,〈在滌之〉犧牲主司。〈犧牲所官〉喂 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一等。中祀有 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條例
一
「郊祀、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 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
制諭文武官。齋戒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
弔喪不聽樂。不理刑。不與妻妾同處。定齋戒日期。文武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齋戒畢、致齋三日。
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唯不誓戒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贖,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一大祀前三月、付犧牲所滌治如法。中祀前三十日滌之。小祀前十日滌之。大祭者、祭
「天地」太社、太稷也。廟享者,祭
太廟、山陵也。中祀、如朝日夕月、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
歷代帝王、先師、先農、旗纛等神,小祀如諸神。唯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
制「特遣。」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不論故誤。〉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棄毀大祀
神御,〈兼 太廟〉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雖輕必坐〉遺失及誤毀者。
各減三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如價值重者,以「棄毀官物」 科。
條例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籍田外、餘地、并奪
取籍田禾把者,俱問違制,杖一百。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個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各府、州、《縣》〉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境內先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
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所司官吏:〉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非祀典所載〉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所在有司,當加護守。〉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告天〉《七燈》。〈拜斗〉褻瀆神明者杖
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重在拜奏。若止修齋,而不拜奏青詞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條例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問各杖一百,姦夫發三千里充軍。姦婦入官為婢,財物照追給主。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杖七十,枷號一個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