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太保,師婆。〈名色。〉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以行祈報者〉不在此限。
條例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煽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綠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摉挐者、各參究治
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若審實探聽軍情,以《奸細論》。〉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
御藥誤。不依。〈對證〉本方及封題錯誤。〈經手〉醫人杖一百,《料》
理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若造
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
杖八十,《揀擇》。〈誤。〉不精者杖六十。〈 御藥御膳〉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
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 御膳所〉門官:
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條例
一醫官就
內局修制。本院官診視調服
御藥參看校同。會近臣就
「內局」 合藥,將藥貼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
治證之法,於日月之下,醫官近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尚方司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近臣收掌,以憑稽考。《煎調》
御藥。本院官與近臣監視。二服合為一服。俟熟、分為
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進。
御。
乘輿服御物
凡
來輿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 御差失者》〈進所不當進〉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
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
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
一百,徒三年。若〈「平時怠玩」 ,不行看守。〉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
《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
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經手造作之人,並《主守之人》。〉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璣玉衡」 《渾天儀》之類。〉《天文》:〈推步測驗之書占休咎〉《圖讖》:〈圖象讖緯之書推治亂〉應禁之書。及〈繪畫〉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若〈不係天文生〉「《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器物等項,並追入官。私習之人,術業已成,決訖,送欽天監充天文生,御賜衣物。
凡
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
《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
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
誤者罪亦如之
條例
一朝賀聽
詔「進表入班之際,偶值雨雪,許便服行禮。」
失儀
凡〈陪助。〉祭祀、及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
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