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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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條例

一、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列官掖出。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

《顧問》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

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審實留難之故《得情方》。斬。監候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

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

外。從按察司糾察犯者以事應奏不奏論。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

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

當者,鞫問明白。阻當之故方。斬。監候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及借與者,皆斬。雜犯

條例

一、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臺省,在外從按察司糾舉。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摉求細事、及糾

言不實者抵罪。惟生員不許一言建白。違者革黜以違。

《制論》。

一各處斷發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於所部內。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而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奉朝 命。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條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一軍民人等、於街市遇見官員引導經過、即須下馬躲避、不許衝突、違者笞五十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如「歷事監生」 、「辦事官」 之類。《在外不循禮法》。言語傲慢《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條例

一公堂乃係民人仰瞻之所。如奴僕皂隸人等、入正門、馳當道、坐公座、杖七十、徒一年半。官吏不行舉覺、杖七十、免徒。吏員承差人等、敢有如此者、加一等。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諸衙門、及

駕前校尉、力士、旗軍行人等、非捧

《制書》,止收批差。敢有似前越禮犯分者,許所在官長

實封入遞除

朝廷差委各處、要招行斷外。其布政司至州縣等

衙門毋得輒差吏員皂隸人等、於各衙門要招行斷。違者事犯同罪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軍官降充總旗。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違式之物,責令改正,工匠自首,免罪,不給賞。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官罷職不敘。工匠杖一百,連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順治二年閏六月初一日,禮部接出。

《聖諭》《諭禮部》、「公侯文武各官、應用帽頂束帶」、及生儒

「衣帽,照品級次第酌議,繪圖來看。欽此。」欽遵恭捧到部。臣。等詳考。

「國制」 ,參酌時宜,擬為十三等。謹繪圖貼說進呈。

御覽、不許僭越。違者治罪。伏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