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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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賞挐獲之人。該管官罰俸一年。

又議准:違禁販賣馬匹,被人出首者,馬給出首之人價銀入官。家僕出首者,准其開戶,交該都統于本佐領內酌量調撥。不論馬販、馬牙,俱處絞。其主係官,罰銀一百兩。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官不行嚴察,佐領罰銀五十兩,驍騎校罰銀三十兩,撥什庫鞭八十。

又覆准:「凡獄卒有創為木籠,苛虐獄犯者,督撫查參,從重擬罪。」

又令刑部「提牢官俱著管理一月。」

又覆准:凡提牢官有縱容獄卒,凌虐罪囚,及給以塵羹土飯者,指名題參,依律治罪。至各直省按察司及府州縣等官,遇有罪不至死之人,久淹獄中,致獄官將犯人餓斃,併縱容獄卒,私自拷打等弊,督撫查參議處。

又題准:「服滿違限一月以上,罰俸一年;二月以上,降一級調用;三月以上,革職。」

又題准:內外官員出繼為人後者,遇本生父母亡故,例不丁憂。自願回籍治喪者,京官具呈到部,外官督撫具題,督撫互相代題,除路程外,定限一年起文赴補。違限者,照服滿違限例議處。又題准:堂上官、翰林、科道、部屬、中書等官具題,其餘各官註冊,皆給與「孝」 字執照,准其回籍守制終養。在籍丁憂者,不給執照出差,丁憂者,免其來。

京。許令差人赴部告領執照。其申繳時、有蟲蛀破

裂并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個月。又題准:官員不照部定儀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錯者,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聽選官員點卯擬出,掣簽之時不到,遲至次年方到者,革職。

又題准:「本官具呈之時,該地方官即行咨部。若遲延日期,除水程外,照咨文違限例議處。如未呈報,接任官不知情者免議。」

又題准:督、撫、提、鎮等官題奏本章,無貼黃者,通政司題參。

又議准:「督撫缺,令部院大臣保舉賢能題。」

請若所舉不當,將保舉之人一併治罪。

又題准:「失察私鑄,該州縣官併吏目、典史、衛所官,各降三級調用;知府、直隸知州、捕盜廳官,各降一級調用;司道、都司,各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個月,運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議處。」

又題准凡已經叩

閽不候審結復行叩

《閽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孫,及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并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奸棍代人叩

閽者,俱照《光棍》例,不論曾否得財,處斬立決。

又議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子有僕或無子有僕者,仍流徙。如無子無僕,或有乳子無僕者,俱免流徙。若發遣之時,其妻家冀免並流致死伊婿者,以「謀殺人」 律罪之。惡棍覬覦其妻,設謀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斬。地方官將流罪犯人稱係死逃隱匿者,題參重處。

又題准:凡旗下過失殺傷人者,仍照例鞭責賠人。其民人有犯,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付被殺之家。或民人過失殺傷旗下人,或旗下人過失殺傷民人,俱照此例。

又題准:「凡府佐領下并《辛者》庫,有毆死奴僕」 者,其追賠之人交該管之主撥給。

又題准:「家僕強賊自娶買之妻,追賠失主。」 又議准:凡逃人干涉強盜殺人等案,仍送刑部外,其勦賊所獲及買賣相爭之事,即在督捕審結。

又令:凡捐修城垣、敵樓、砲臺、房寨等項,該督撫親身察驗保題。若三年內塌壞者,督工官降三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仍令督工官及該督撫賠修。其因本工捐助紀錄俱行銷去,該管官隱匿不報者,事發革職;如已申報督撫不行具題者,事發各降二級留任。

又題准

京城地方光棍、責成巡捕三營、參遊把總、嚴行緝

挐。如已經緝挐,私自縱放者,該營參遊把總等官革職。不行察緝者,事發,該營參遊罰俸一年,把總降級調用。如把總已經挐獲,不即呈送該營參遊者,罰俸一年。該營參遊不速送督捕衙門,督捕不速送刑部,刑部不速行收審者,俱照「遲延事例處分。」 至番役受賄隱匿,交刑部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