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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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罪

又覆准:「州縣報災,或離督撫駐扎地方窵遠,定限一月內難以確查。嗣後限三月內查報,違限者仍照例議處。」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流徙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併發遣。」其妻子原

係無罪,以後除《反叛》重案連坐及干連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餘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內干連者、妻子一併發遣。其

餘應流徙之人,止僉妻發遣。欽此。

又欽奉

諭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

《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其犯贓等罪流徙人犯:

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取地方官印結、或照律存留養親、或仍應流徙、請

旨「定奪。欽此。」

又覆准:《十惡》案內,除謀反、謀叛,犯人父母、祖孫、兄弟應流徙者,不准援。

赦。其牽連人犯、并干連強盜、「謀殺、故殺」 等案、內軍

流徒杖人犯俱准

赦免

又題准凡叩

閽事情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代告者、旗下人

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俱不准行。又覆准:革職官員及旗下民人,將審結之案,稱係冤枉,叩

閽。審虛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民人責

四十板,徒一年。革職官員係旗下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俱不准折贖。其先經叩

閽。審虛之事,復行瀆叩。所告之狀,不與審理。係旗

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發邊遠衛分充軍。」

又覆准:凡官民將順治十七年以前已結之案,叩

閽控告者俱不准、仍照例治罪

又覆准:凡贓罪流徒笞杖等犯,若因家產盡絕,即令入官,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貪官蠹役贓罰銀,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在

赦後者仍遵前

旨入官。

又議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別枷號

照民人例分別杖懲

又題准凡安插

盛京為民之人應戶部發遣。其流徙寧古塔、尚陽

堡人犯,應刑部發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該司確查姓名、籍貫,并犯罪緣由,男婦各幾名口,應流某處地名,逐一填註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發遣。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糧並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工部。又欽奉

恩詔、凡叛逆強盜等、情罪重大者、即行立決。其餘照

《律》監候,秋後處決。欽此。

又覆准:凡審理強盜竊盜人命等事,先在別衙門招認,後竟改供,或証據已明,不吐真情,始行夾訊。其餘小事濫用夾棍者,以故違題參治罪。又題准:直省秋決人犯,督撫照例于霜降前審明具題。後有奉

旨「續到人犯、並霜降以後、冬至以前續到者。」該督撫

于文到日即陸續審明具題。「內有可矜可疑者,仍行核議」 題